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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中的托伪与伪托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3:06 中国青年报

  乔新生

  长期以来,中国的文化传承中存在一种“托伪”的现象,文章的作者为了避祸或者传播自己的观点,将自己的作品假托他人的作品,譬如《黄帝内经》,就是后人假托与黄帝问答撰写的重要医学典籍。但是,在当代社会,却出现了一种“伪托”现象,有些作者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或全盘抄袭,或断章取义,总之,在文化创作的幌子下,占用他人的思想

和表达形式,把好端端的文化“层垒”关系变成了“抢钱”游戏。

  简单地从法律的角度批判或者谴责这种不良文化现象似乎是不够的。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占有他人的文化成果。之所以在中国文化界出现如此严重的抄袭现象,是因为一些人的心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出名要赶早,赚钱要靠炒,只要能名利双收,可以不择手段。文章千古事,早已成为过眼烟云;文以载道的历史古训,在眼球经济时代早已不合时宜。只要能够产生吸引力,哪怕是被人游街示众,也在所不辞。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诉讼或者挑起诉讼就成为某些人出名的重要手段。所谓胜之不骄,败之不馁,一切都在策划之中。聪明的文化人,总是在一个又一个策划方案中,游刃有余,无往不胜;而糊里糊涂的文化人,总是在别人的策划中,捶胸顿足,呼天抢地,要死要活。

  笔者向来不主张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解决文化方面的问题,面对那些道貌岸然,或主持一方论坛,或把持学术领地,拥有绝对话语权的某些专家、名人的抄袭行为,心中常常有一种说不出的苍凉。这些现代文化“剽客”,可以边抄袭他人的作品,边振振有词,为自己的剽窃行为寻找法律的依据。

  的确,法律不可能对思想作出审判,法律只能对思想的载体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当文化人缺乏创新意识,文化的发展只能依靠“策划”来完成的时候,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文化就会发生变异,本应在社会道德的支撑下,对思想的剽窃者进行法律的谴责,可是在严格的诉讼程序中,思想的连贯性被打断,诉讼的当事人只能寻章摘句,在词语的对比中,作出违法还是合法的判断。在充满技术含量的法律条款的比对中,奸诈者往往会获得胜利,而那些绝对的懒汉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果不愿意跟风炒作,或者不愿意在法律的隧道中摸索,那么,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在互联网上公布自己的作品,让抄袭者受到良心的谴责。但这样一来,或许正中抄袭者的下怀——在一个无风三尺浪的时代,还有什么能比引起广泛注意更让他们感到兴奋的呢?

  文化承载着文明,文化也将葬送文明。在文化兴盛的背后,我们应当看到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严重危机。如果不进行道德的重建,在整个文化界凝聚共识,建立中国的价值判断标准化体系,那么,法律的诉讼只能使文化走向沉沦,在喧嚣的背后,中华民族文明灿烂的文化色彩可能会被一个又一个诉讼案件还原成灰色。

  笔者主张,应当重建文化共同体,在整个社会兴起一种思想原创运动,把那些通过书籍或者其他载体保留下来的文化思想,还原成现代的文化基础和规则,从而指引社会文化工作者,不断在生活中寻求自己的文化灵感。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走出了托伪的历史误区,却陷入到伪托的现代泥潭。文化工作者为了展示自己的丰富知识,在自己的著作中不断地转引他人的作品,或者反复地引用自己的作品,以显示出自己作品的厚重和权威性。正是在这种近乎卖弄的创作环境中,文化思想苍白者,干脆操刀上阵,进行文化的大切割。如果不改变这种炫耀性的文化创作方式,那么,抄袭将会是常态,而创作则会成为例外。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伪托是产生抄袭的温床。当前文化界应当积极反思文化创作的基本规则,重建中国的文化标准体系。具体而言,中国的学术界应当抛弃源自西方国家的作品表达形式,建立更加简洁明快的论文写作体例,彻底否定炫耀性的注释和引文方式,把冗长的表达方式还原成为言简意赅的中国式文章写作方式。中国的文化界应当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表达形式,把中国人的内心情感和火热的生活,以更加新颖的方式呈现在大众的面前。

  诉讼不能拯救文化,诉讼需要文化拯救。只有在全社会树立创新意识,那些抄袭者才会失去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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