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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慈善捐助不宜捆绑搭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3:18 新京报

  携程旅行网近日宣布:在全国7个城市14所高校设立“携程阳光助学金”,整个活动将持续5到10年,总投入将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接受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与携程旅行网签订强制性书面协议,要求在校期间每年做一次义工,或毕业后一年内从工作收入中捐出500元用于希望工程;学生如有违约,其个人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从捐助方的动机看,其良好希望可以理解。携程旅行网也表示,此举是希望通过受

助学生的再次捐助和公益行为,促进整个社会爱心奉献的良性循环。就被捐助者方面来看,其被要求履行的义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没有过分之处。不要说是接受捐助的贫困生,就是家庭条件很好的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做义工,也是一种善举。这些志愿工作是锻炼青年人社会交往和提升自身人力资本的难得机会。何况对受助大学生来说,自己被资助后在有条件时资助别人,也是当然的基本道义责任;任何以实际客观原因不履行义务者,相当大程度上是在当事人主观道义层面出了问题。

  因此,这种以强制协议搭售的慈善捐助行为,其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具体的协议内容和要求程度,而在于它混淆了市场经济私人交换活动与公益性慈善捐助活动在行为规范和制度规则上的区别。在现代国家治理制度架构中,慈善捐赠等属于借助受公众委托的公共代理机构来运作的公益事业,其行为规范和活动规则与私人契约交换规则根本不同。慈善事业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的公民行为,并且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制度性激励体系。企业、富翁或普通民众若想要慈善捐赠,大多是通过独立的、非营利性质的慈善组织或者是基金会来完成善举。这样,捐助人和受助人并没有直接的人际接触,受资助者得到的是社会保障,不是恩人施舍。

  而像携程旅行网助学活动那样引入私人契约式协议,其结果就是,将社会性慈善义举扭曲为不对等的人际“施舍”,即作为“恩人”的捐助者直接“施舍”受助人,捐助者往往向受助人提出各种“报恩”的条件和要求,如某企业家捐赠贫困大学生就约法三章,不许带手机、不许穿名牌等。这样,捐助人和受助人之间,就发生了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非对等性的微妙关系,本来是公益的、慈善的、不计回报的义举,结果给受助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当然,存不存在携程旅行网的“担心”?不能说不存在。确实,我们的孩子很少接受过待人处世、感恩助人等人格人品修养这方面系统的教育培训。特别是那些从小在贫困重压下度日的学生,其在成长过程中往往因贫困遭受各种歧视,心理素养和人际态度往往会受到一些影响,也可能有极个别孩子存在心理扭曲,在逆境中形成某种仇富、敌视社会的不健康人际态度,以为富人捐助他们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这是极个别现象,大多数在逆境中长大的孩子会更加珍视人际情感,会有强烈报恩意识。因此,慈善捐助者自己应该采取宽容大度、坦诚信任的态度,不要怕受助者“道德有问题”,怕自己的钱花得“冤枉”,既然是善举,就应该有一种博爱宽容的慈善家情怀。

  当然,对学生和受捐助者的人格人品教育也很重要,这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奏效。而从治本和长远考虑,最重要的是,要在宏观治理结构上尽快理顺政府角色、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三位一体的架构,在政府主导下尽快制订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同时,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慈善事业领域的主体中介作用。惟有如此,才能实现慈善捐赠的公益效应最大化,又使受助者个人权利不被侵犯。

  □李宝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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