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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腐败归因于“道德自律”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6: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不能把腐败归因于“道德自律”的缺失
社会万象

  据报道,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

  多年来,人们似乎已经习惯听到类似于这样的结论:由于当事者没有自觉地改造思想,从严要求自己,放松了对自己的道德自律,因此出现了如此令人痛心的腐败错误。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恰恰是这种过分强调“个人道德自律”而排斥制度性变革与制度性防范的说法,转移了人们的视听,似乎腐败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偶然的个别现象,属于个人道德修养的范畴。事实上,是试图以轻描淡写的语气来否认腐败是一种严重的滥用权力、扭曲资源配置的犯罪行为。

  人们不禁要发问:目前存在着严重腐败问题的中高级干部究竟有多少?根治腐败是否具有制度性的长久措施?如果揭露少数腐败官员是从“稳定压倒一切”的政局观出发,事实上掩盖和姑息了更多的腐败官员,那么国家和社会所承受的各种成本该有多么巨大!

  诚然,党和政府的声誉显然会因腐败丑闻而受到严重损害,但是如果惧怕揭露腐败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和信任危机,那么腐败治理“内部化”和“大而化小,小而化之”的封闭心态只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

  根治腐败问题绝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只要“眼不见,心不烦”,就不要沸沸扬扬的“扒粪”运动。习惯听“莺歌燕舞”式的赞歌,看不得呈鸡飞狗跳状的揭露与严惩,这也是自我矫正机制失灵的根本性特征。

  笔者在《反腐败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2000年)一文中曾指出: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当某种腐败现象在某些地区或组织机构中相当盛行时,采用常规性惩治腐败的措施往往是成本巨大、效力甚微的。

  当整体制度环境并未达到设计要求时,法律和法规无法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发挥真正的效用。道德的唤醒虽然有可能出现,但往往不是自然发生的,也不大可能是通过宣传运动或者政府官员的自我监督设计机制而实现的。

  假如我们无法成批地生产和培养出永不被腐蚀的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我们就应当培育竞争环境,改变激励机制,提高可说明度和透明度。简而言之,就是修补漏洞或者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性变革可能更具有长期效力,反腐败的社会总成本也将大大低于在制度环境不变的情况下把以权谋私的个人作为主要打击对象的治标而不治本的做法。因为受经济理性的驱动,任何拥有垄断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在不受任何实质性约束且监督和调查成本相当昂贵的情况下,都有发生结党营私、滥用权力、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的内在驱动力。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指出:“民主的单位越小,公民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公民把政府决策的权力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小;而单位越大,处理各种重大问题的能力就越强,公民把决策权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大。”

  虽然他主要是在论及规模与民主的相关性,但我们在试图设计反腐败的有效机制时,也应当考虑不同组织机构的规模对反腐败成本的影响作用。换句话说,在腐败发生频率与规模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不同的对策,以便有效地控制、遏止和打击腐败。

  夏业良

  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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