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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如何把握? 法律专家点评"正当"和"过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08:3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近日,本报刊发《顾客防卫过当赔偿“鬼手”三万》一文后,仍有不少市民认为,“鬼手换假币还打人,受害人将其捅死哪算是防卫过当呢”,不理解如何防卫是正当的,如何又是过当的。为此,记者就几个典型案件,采访了法律人士,以案说法解读市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应如何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

  案例1:外逃八年防知无罪

  1996年12月16日晚,来宾市的韦某与同村的华某两兄弟等4人相遇,双方互拍巴掌打招呼。由于韦某拍重了些,华某因此生气,即与哥哥阿伟等人教训韦某。华某等两人操起木棍就朝韦某的头和脸打去,阿伟则从后面冲上前踢打韦某。情急之下,韦某抽出一把小刀捅向阿伟。

  第二天,得知阿伟死亡后,韦某马上逃跑,一逃就是8年。2003年6月,他母亲去世,韦某也没能见上最后一面。2004年12月,韦某因在广东与人打架落网,后被押回来宾。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韦某捅死阿伟的行为,是对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罪释放。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长张大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实质条件,二者因果关系明确。而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其防卫行为不一定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本案中,韦某被3人围攻殴打,为了防卫,抽刀捅了对方一刀,虽然致人死亡,但他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2:夺刀刺死行凶者

  去年2月6日,梁某、韦某等4人在村子里吃饭时,由于梁某在墙角边小便,被路过的范女士及其丈夫彭某看见,双方发生争执。彭某即纠集邱某等5人,携带铁锤、尖刀、木棍等工具,对韦某等4人进行围攻殴打。韦某在反抗时从对方手中夺过一把尖刀,将邱某刺伤,邱被送医院后不治死亡。案发后,韦某被公安机关送检察机关审核。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韦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据此,检察院对韦某作不起诉决定。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李泽平:公民在情况危急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之时,可以采取行动以自救。本案中,韦某在受到不法侵害、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案例:阻止丈夫伤害 失手刺中胸部

  2004年3月21日晚,蒋某与妻子秦某发生口角,操起长凳砸向正躺在床上看电视的妻子,被她躲开。当蒋再次举凳砸妻子时,秦拿起床边的水果刀刺中蒋某的左胸部,后蒋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秦某是为使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刺被害人的方法意图加以阻止,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女士有期徒刑4年。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长张大义点评: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权利时必须注意不要超过一定的“度”,否则就会演变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将有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而受到追究。须把握的“度”主要包括:时间限度:是在受到不法暴力侵害,身体、生命安全受威胁之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对象限度: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实施;动机限度:须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反抗,而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轻重之度:以能够制止对方、保护自己为度,超过此限度的暴力行为则为非法。

  假想防卫

  案例:怀疑乘客行劫拔刀杀死两人

  2004年的一天,鹿寨人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两名乘客返回鹿寨镇。途中,摩托车突然翻下路边斜坡。郭认为,这是乘客阿彬两人拉扯摩托车手柄及离合器所致,便怀疑两人要抢摩托,他即抽出一把尖刀朝阿彬两人身上一阵乱捅,致两人当即倒在血泊中死亡。此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阿彬两人身上并无凶器,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能证实他们有实施抢劫的故意及行为,郭某的行为系假想防卫。据此,法院判决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0万多元。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院长黄芳: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行为。假想防卫是非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认识错误而实施防卫行为,是假想防卫的本质特征。从本案的情况看,案件的发生有特定的时间和环境,郭某以防不测,在极其恐惧的心态下实施“防卫”,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法院据此对郭某从轻判决。

  防卫挑拨

  案例:刺激对方先动手暗藏匕首捅死人

  刘某是横县某中学学生。2004年7月学校放假后的一天,他与好友黄某、梁某3人一起乘车到南宁玩,期间,刘某丢失了100元,怀疑是梁某所为。自此,3人之间有了过节。7月25日晚9时许,回到横县的刘某即携刀在横县峦城街找到黄、梁两人,言语相激,被惹火的黄、梁二人扑向刘某,刘抽出匕首向两人乱刺,致使黄某死亡,梁某轻伤。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是被害人先动手,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刘某能主动自首,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广西政法学院副教授李泽平:本案中的刘某属于防卫挑拨,即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编辑:黄皓作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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