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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企拒报职员子女托幼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12:25 新闻晚报

  □通讯员严剑漪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托幼费、孩子医疗费而在法庭上展开“唇枪舌剑”的外资企业职工家属劳保纠纷案。

  戚先生诉称,2004年4月他进入齐茂房地产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因有一个6周岁的女

儿,所以他在供职期间就子女托幼费问题每月填写报销单给公司,但公司未予办理。2005年3月,女儿突发阑尾炎入院接受治疗,由此产生了医疗费用8000余元,但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5月,戚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7月,他致函公司要求报销孩子的一系列费用,但无果。戚先生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托幼费和医疗费。因仲裁没有完全支持戚先生的全部请求,故起诉法院来维护权益。

  齐茂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家属劳保政策不适用于公司。而且戚先生是在辞职后才向公司提出为其子女办理家属劳保,在此之前,包括任职期间他都未向公司提出过此类要求。况且,公司曾经每月向戚先生发放生活补贴200元,该补贴费用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包括政府规定的所有项目,比如:交通补贴、物价补贴等等”。

  庭审中法院查明,戚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其女儿患病接受治疗共花费8626.93元,其中符合半报销范围的金额为1666.08元。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戚先生的女儿确实入托,产生了托幼费用。

  依据1950年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当时并没规定适用对象中企业的性质,因此被告作为外资企业也应在适用范围之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赋予在职职工报销家属医疗费的待遇,并未强行要求家属医疗费的报销程序,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故戚先生虽然没有在公司任职期间办理家属劳保关系,但其要求仍可获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齐茂房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原告戚先生报销子女医疗费用1666.08元、托幼费用700元,并支付劳动仲裁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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