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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住店钱物失窃谁担责? 法院判处店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21:05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6月18日电(记者程红根)旅客入住宾馆后钱物失窃,旅客与宾馆之间往往因“谁来担责”的问题发生扯皮。河南一旅客张某选择将这家宾馆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依法审理,打赢了这场官司。

  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办案人员介绍,2005年10月10日,鹤壁市的张某到郑州参加河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考试培训班,当晚张某入住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航宾馆(以下简称郑

航宾馆)314房间,次日调到307房间,房费为每天120元,并预交押金1700元。

  10月20日早晨,张某发现上衣口袋内的钱包被盗,就拨打110报警,称丢失现金980元、中国银行卡1张(存有现金3万元)及身份证、预付款押金条2张、开门磁卡1张。当日,张某家人持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被盗卡内现金已被取走5020元。后经警方勘验,发现该宾馆304房间、310房间也被盗。

  张某认为,自己入住郑航宾馆,即与该宾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宾馆就有义务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他入住期间,他没有发现保安人员,也没有发现警示标志,对被盗财产的损失,宾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某与宾馆就赔偿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损失6000元(包括现金980元,卡上存款5020元)及鹤壁至郑州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0元。郑航宾馆则辩称,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钱物是在入住宾馆期间被盗,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到郑州参加培训,入住宾馆,并向宾馆交纳了住房押金,双方已形成住宿服务合同关系,宾馆对其住宿客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宾馆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张某的中国银行卡及身份证在住宿期间被盗,卡上存款5020元被支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宾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主张丢失现金980元及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宾馆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宾馆在判决书生效后赔偿张某财产损失502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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