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院院长行贿受贿折射法律信仰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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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09:40 正义网 |
今年42岁的唐吉凯曾被认为是湖南省政法队伍中难得的"学者型"官员,担任长沙中院副院长后,他在全国率先推出解决"执行难"的法院执行机构改革。他曾被委以重任,主审了"三湘女巨贪"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案。就是这样一个被很多人看好的年轻干部,1999年就"跑官买官"了。2002年春节期间,唐吉凯一次就送给当时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0万元,要求在长沙市中院院长更换时予以关照。果然,到了当年年底,这位院长在省高院党组会上要求把唐吉凯作为长沙市中院院长候选人推荐给有关部门(6月17日 《华 夏时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可是当身为法官的法院院长,却参与行贿受贿这样的犯罪行为,让我们看到的是一些法官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官树立法律信仰,一是通过自己的言行带头信仰法律,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让社会公众感到法律价值是与其切身利益紧密关切的;二是通过自己的公正和清廉,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普遍形成珍视和爱护法律的态度,使公众对法产生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使遵守法律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法院院长,理论上讲,一定是一个优秀的法官。而一个优秀的法官必定是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又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就像大家通常讲的,一个社会有了宪法并不等于就有了宪政,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同样一个法官有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有了法律信仰,对于一个法院领导而言,不仅仅是一个懂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信法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知识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信仰问题。而法官若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自己不违法、不犯罪是最起码的先决条件。为此,法院院长参与行贿受贿,显示我们法官队伍法律信仰欠缺现象已非常严重,让人忧虑。因为一个没有法律信仰而又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仅仅会依靠法律条文审理案件,他是很难自始自终发自内心的自愿去效忠法律。 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如果作为执法者的法官都不信仰法律,那么法治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就是一种天方夜谭式的神话。 困守于法律的孤城,伸张着社会的正义,这就是法官的责任。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法官是一个戴枷的舞者--戴上法律的枷锁,展示着正义的风姿。在这一表演的过程中,法官稍不留神,进退失据,就会从正义的守护神,沦为法治的破坏者。法官如果无视法律的存在,去做行贿受贿违法犯罪之事,必会动摇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一个不犯罪的法官,对人们心中法律公正理想的打击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州官一旦放火,百姓必然点灯。 也许当前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还有很多缺陷,也许我们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之时对法官还有很多不公正之处。但是,作为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的法律人,应该把法律作为自己终生为之奋斗的信仰,只有这样,法官们才能发挥向社会大众传播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如果法官没有崇尚法律的理念,缺乏法律信仰,每天考虑的只是接受什么、迎合什么,这样的法官不仅只能成为工具或者在他人指挥棒下旋转的机器,还会为了私利,行违法犯罪之事,就如这两位因行贿受贿而犯罪的原法院院长一般。 作者:安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