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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分制收费不得高于学年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2:2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何雪峰) 昨日,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而目前广东正在研究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在办法出台之前,广东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分制收费须开听证会

  通知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同时,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学分制收费同样须公示

  国家发改委要求,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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