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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火车站前爆炸案制造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21:20 中国新闻网

  在北京市新世界商场地下超市男卫生间、天坛公园等处放置爆炸装置,并致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南花坛一枚爆炸装置引爆,20岁的男子魏海波,在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后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日前被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以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介绍,今年20岁的魏海波系山东莒南县人,出身于农民家庭。据魏海波的父亲介绍:“魏出生后三个月发现患有脑瘫,4岁后发现四肢畸形,四五岁时才会站立,八岁时行走

还不稳,说话口齿不清,被诊断为先天脑发育不全。魏海波9岁入学后,因肢体残疾不能写字,5年级仍不识字不会算术,常常遭到同学嘲笑和欺负,后来就退学了。”

  据案卷中记载,魏平时喜欢拆装旧打火机、收音机,爱在纸上画图纸,为了证实自己很聪明,让同伴们看得起,他经常会画许多几何图纸,称在设计机器人。2003年7月,魏曾在原籍企图邮寄一邮件爆炸装置未遂。

  经法院查明:2005年上半年,魏海波在老家自制爆炸装置。同年7月5日,他携带多枚自制爆炸装置乘坐火车来到北京。7月6日至8日,魏海波先后在北京宣武区饶丰宾馆805号房间床下、北京天坛公园东天门中门、崇文区新世界商场地下超市男卫生间、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南花坛分别放置4枚自制爆炸装置,7月8日下午两点多,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所放置的爆炸装置引爆,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2005年7月17日23时许,魏海波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被警方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一爆炸装置,其余爆炸装置后也被起获。

  在第一次庭审中,魏海波的法定代理人、他的父亲提出了对魏海波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进行鉴定的申请。2006年4月,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魏海波临床诊断精神发育迟滞,在北京市多处投放爆炸物,动机现实,受智力低下影响,辨认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加强教育和监管,防止再次发生意外。2005年8月北京市安康医院也曾对魏进行过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基本相同:“魏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脑瘫伴发智能人格缺损),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海波在明知自制的爆炸装置能够爆炸,可能危害公私财产、公民人身及公共安全,仍将四枚爆炸装置放置于公共场所、繁华地区,并致其中一枚爆炸装置引爆,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魏海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合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魏海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新华网,作者:高小岩、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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