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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0:08 杭州日报

  拍案版编辑:

  您好!我是本省一名15岁少年的母亲。几周前,我儿子所在的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到同城另外一所学校去参加体育考试。在考试中,由于学校场地不平整,我儿子不慎跌伤。后经医院医生检查,系右手臂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两所学校组织教师重新填平了场地。

  为了这事,我数次找到儿子所在的学校,以及体育考试所在的学校,要求解决医药费问题。但双方每次都这样答复我:这是正常的体育考试,责任与校方无关,故学校无须为此作任何赔偿。

  我想请拍案版帮我找一位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就我儿子跌断手臂这件事,两个学校是否应负责任?如果要负责任的话,该负多少责任?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急盼您的回复,谢谢!

  一位焦虑的母亲

  拍案版邀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蒋晓峰律师答复:

  按照这位母亲的说法,孩子是在参加体育考试的过程中,因考场场地不平整而摔伤的。此类中、小学生在校上体育课进行教学内容安排的项目活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处理。就本案而言,应审查承办这次体育考试的学校,其场地及教育设施、设备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如果有关考场场地,教育设施、设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那么该学校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我们还得考察孩子所在的学校,在组织体育考试的过程中,对于对方学校是否有能力有条件承办该项考试,有否尽到审慎考察责任;学校的带队老师,在组织学生到异校参加体育考试时,是否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否尽到提示义务等。如果学校在其中一个方面没有尽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夏海微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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