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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影院“公映”世界杯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2:31 东方早报

  四年一度的世界杯足球赛现在在德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据悉,今年上海球迷看球从小荧屏拓展到了大银幕:上海影城于国内首开纪录,首创影院“公映”世界杯,即整个赛事期间,在电影放映之后直播八场重要赛事,并通过先进的数字放映设备进行播放。未料此举却引发质疑:世界杯转播有版权,上海影城是否有侵权之嫌?

  在包括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是否涉嫌侵权的问题上,事实上存在两个争议

:一是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广播权,因为他们播放的都是中央五台转播的世界杯;二是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国际足联的权益,因为按照央视版权处有关人士的说法,中央电视台只向国际足联买了电视转播权,但没有买公共场所传播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显然,电影院也好,酒吧、浴场、宾馆也罢,这些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没有侵犯中央电视台的广播权,因为他们直接用的是央视的信号,同步进行播放,并没有转播行为,更没有录制和复制的行为,因此,谈不上对中央电视台广播权的侵犯。

  对于第二个问题,显然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区分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秘密场所与在公共场所进行广播享有不同的权利,所以,电影院“公映”世界杯并不侵权。但如果按照我国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中相关规定,假如有要求在公共场所进行转播,电视台必须获得公共场所传播权的相关内容,那么在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就可能涉嫌侵犯国际足联的权益。

  然而,合法的并不等于合理,我以为,我们的著作权法还有改进的必要。对于是否允许他人在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问题上,我认为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观众必须付费收听、收看电台、电视节目的,那么在公共场所播放这些节目会使电台、电视台的收益下降,所以法律就应当规定,这些付费的节目在公共场所进行播放时,播放人要取得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另一种情形是免费的电台、电视节目,其收益主要是依附于广告,在公共场所播放这些节目,不会损害电台、电视台的利益,所以法律可以规定播放人无须取得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此外,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加强对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等邻接权人的保护,法律可以规定,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允许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作品时,可以分为许可其在私人场所播放和公共场所播放,并支付不同的费用。如果有这一规定,那么就不能随意在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因为这时播放人侵犯的可能不是电视台的权利,而是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权利。

文 杨涛 任大刚 刘景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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