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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加班没商量”的病根是法律执行力疲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3:07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中国经济周刊》昨日报道:针对近段时间数起加班引起的“过劳死”事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赶超日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可全国总工会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称: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

  看到企业在加班问题上“集体违法”的现实,我想起前段时间《劳动合同法》草案讨论中我国本土企业的冷漠:因为《劳动合同法》牵涉到多方切身利益,所以博弈异常激烈,全国人大收到史无前例的191849件意见,可谓“意见爆炸”。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直接关系到资方利益,企业应积极地参与到博弈中来,通过博弈使资方利益融入法律。可从新闻报道看,意见绝大多数来自劳方、专家、研究机构,也有外资企业和跨国企业商会,如某外资企业提交了一份厚达数十页的意见,某商会称“如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似乎没有看到本土企业的公开意见,本土企业表现出了集体性的博弈冷漠。

  我一直不解,难道本土企业真的没有意见吗?看到他们在加班问题上“集体违法”的现实后我明白了:不是没有意见,而是他们预期到,由于工会的软弱、执法机构的纵容和劳工的权利贫困,劳动方面的法律是可以轻易集体违抗的,他们根本不把违反《劳动法》当作什么违法,预期到违反了也不会受到处罚———既然法律可以零成本地违抗,何必耗费成本进行什么博弈?

  对于有跨国商会称“如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许多人称这是外资赤裸裸的傲慢。我倒认为,这不是傲慢,恰恰表现出外资企业对中国法律的尊重———只有尊重法律,才会在立法前的利益博弈中表现出强烈的利益敏感。积极参与立法博弈是尊重法律的一种体现,眼中有法律的人,才会在立法前进行苛刻的讨价还价;眼中没有法律的人,根本无心参与,因为他们预期到可通过违法来谋求自身的利益。

  显然,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的不是立什么新法和创立什么新的权利,问题出在既有法律的执行效力上,问题在法律之外。

  曹林(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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