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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短信运营商起诉11市气象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4:4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许海涛

  河北省一家短信运营商因经营气象短信业务与气象主管部门发生争议,该省11市气象行政部门分别对该短信运营商下达行政处罚书,并引发了11起行政诉讼。6月1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的一起行政诉讼纠纷。

  民营企业开拓气象信息短信市场

  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佳诚公司)是河北省最早经营气象信息的短信运营商之一。2002年3月28日,石家庄佳诚公司与河北省专业气象台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作开展手机气象信息点播业务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向佳诚公司提供气象信息,佳诚公司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向订制用户发送该信息,按约定好的比例分得收入。石家庄佳诚公司负责人说,此前河北省气象信息短信市场一片空白,为了打开这个市场,公司承担了一定风险。

  在此后一年多里,双方合作愉快,河北省订阅气象信息的移动通信客户不断扩大。2003年左右,河北省专业气象台的上级单位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开始进入气象信息短信运营领域。

  由于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此时一无技术,二无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的资质,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在2003年4月16日与佳诚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营维护委托协议》。按该协议,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委托佳诚公司运行并维护省气象系统的在省内的移动增值业务,同时在省专业气象台向移动手机客户发送气象信息时使用佳诚公司的河北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专业气象台每月向佳诚公司支付运营维护费100元。

  石家庄佳诚公司负责人说:“事实上,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不是简单的进入,而是要垄断。”

  “市场成熟了,气象单位开始自己摘桃子”

  2004年2月1日,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施行,同年2月21日,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向佳诚公司发出了一份《告知函》,函中写道,省专业气象台与佳诚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关于“媒体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并“直接提供适时气象信息”的规定,省专业气象台不具备签约资格,所以他们与佳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违法的。

  河北省专业气象台接着于2004年3月8日向佳诚公司发出《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以同样的理由单方面解除了与佳诚公司的《合作协议》,并声明“自第二天起不再提供气象信息”。

  石家庄佳诚公司负责人认为,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真实目的是想单独经营气象短信业务。此后,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多次提出,其他公司可以把客户资源转给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可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这种压力下,石家庄市其他两家短信运营商不得不退出气象信息经营领域。石家庄佳诚公司则坚持继续做这项业务,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垄断经营,做气象信息短信市场的是我们民营企业,等市场成熟了,摘桃子的是气象局自己的事业单位。”

  此后,石家庄佳诚公司多次与河北省气象部门协商未果,双方陷入僵局。河北省专业气象台拒绝与石家庄佳诚公司续约,并在2005年1月4日中止提供气象信息。

  11份行政处罚书引发11起行政诉讼

  2005年9月16日,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以违约为由将佳诚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上年度拖欠4个月的分成款12万余元及约定的违约金。佳诚公司认为与其签订合同的是省专业气象台,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经过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胜诉,后石家庄佳诚公司提出上诉。

  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一场更大范围的纠纷开始出现。

  河北省共有11个地级市,从2005年11月到2006年1月,在两个多月内,河北省11市气象局先后向石家庄佳诚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书,要求该公司停止发布传播气象信息,并分别处以3万元或5万元罚款。据统计,11市气象局罚款累计45万元。石家庄佳诚公司不服11市行政处罚先后将11家气象局诉至法院。

  在此期间,2005年12月2日,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佳诚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未经河北省专业气象台许可,更没有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招揽用户,采取剽窃或转抄河北省专业气象台所发布的天气预报的手段,向其用户发布天气预报,违反了《气象法》等法律的规定,构成了“气象科技成果权”、“统一发布权”和“收益处分权”的侵害。河北省专业气象台请求法院判令佳诚公司立即停止对河北省专业气象台所发布的天气预报这一气象科技成果权的各种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气象信息经营主体争议

  因气象信息经营争议引发了11起行政系列纠纷和两起民事诉讼,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3个月之后,沧州、邢台、唐山三地法院先后开庭审理石家庄佳诚公司诉当地气象局案。

  在法庭上,石家庄市气象局与石家庄佳诚公司针对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第一个焦点问题是石家庄市气象局对佳诚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石家庄市气象局认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14条中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社会传播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的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因此,石家庄佳诚公司发布和传播没有合法来源的气象信息行为是违法的。佳诚公司认为,《气象法》并没有规定传播天气预报信息必须经过气象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同意,传播者通过电视、网站等渠道获得气象台站的气象信息进行传播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佳诚公司认为,石家庄市气象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佳诚公司的气象信息来源不合法。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石家庄市气象局认为,佳诚公司在不同的地市发布的是不同的气象预报,并不是同一个,所以11个行为是彼此独立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佳诚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从录入预报到传播天气预报的流程图等相关证据,表明录入是一个行为,并不是11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河北省气象系统分割对佳诚公司进行处罚,是滥用诉权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三个焦点是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石家庄市气象局认为,在行政处罚通知书中已经明确了佳诚公司陈述和接受调查的权利,但佳诚公司没有参加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佳诚公司认为,根据《气象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延期的申请,市气象局的确是向上级请示了,但是没有告知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河北省11起气象信息发布传播行政诉讼案这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间有关人士认为,此案的核心是气象信息经营权之争,简单讲就是利益之争。

  本报石家庄6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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