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火弹抗法者被判一年半(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5:40 华商网-华商晨报

  

火弹抗法者被判一年半(图)

  ■本报去年7月15日相关报道

  晨报讯(记者王欢)轰动一时的“火弹抗法案”,日前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火弹抗法者———李栋,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回放:拒绝拆迁扔火弹

  2005年7月14日8时30分,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人员来到步云山路55号附近,准备对皇姑区新安江街4-4号平房进行强拆。

  10时许,房顶上李栋左手拿着扩音器,右手拎着自制汽油瓶开始喊话。当执法分局的两辆铲车一南一北欲强拆时,李栋用汽油瓶分别扔向铲车,两铲车被点燃,后被消防员扑灭。

  李栋又用一个未点燃的汽油瓶砸向南侧铲车,将车玻璃打碎,车内司机被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李栋又将一个点燃的汽油瓶扔向北侧铲车,将执法人员栾某烧伤,经鉴定为轻伤。当日19时许,李栋打开煤气管道的阀门并点燃汽油瓶,扔向房子西侧后逃跑。

  同年9月11日李栋被警方抓获,随后检察机关以李栋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

  今年3月22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李栋辩称自己没有犯罪,其行为是自卫。李栋的辩护律师找来的3名证人均证实,当晚李栋点燃“火弹”及煤气管道是为了逃跑,而不是想伤害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栋的行为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检察机关指控的放火罪名不成立,但其行为造成两名执法人员受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一审依法判处李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行政执法队员被故意伤害的案件,这在沈阳还是首例。

  目前,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栋现已提出上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