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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能让干部在“白色恐怖”中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6:00 光明网
马文刚

  近日,长沙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上播放了一部电视内参短片《<反差>与反思》,短片揭示了上班时间玩游戏、距离下班还有半小时就拥入食堂、对市民粗暴冷漠等“机关病”,而这些镜头都是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暗访”获得的。“那比脸上挨一巴掌都要难受”,观看短片的一位干部说,看到身边同志那么粗暴和冷漠,“尴尬极了,痛心极了,恼怒极了”。(《工人日报》6月15日)

  长沙市播放这组偷拍来的镜头使笔者想到了央视的“焦点访谈”,正是通过那些偷拍的来的影象,公众才得以了解到各个地区、各种行业的“内幕”,在信息社会里,偷拍的强大杀伤力不可小觑,无论是一般百姓、娱乐明星、作奸犯科的不法分子,还是政府官员,没有人不害怕偷拍的,更没有人愿意将自己工作中的不光彩一面被偷拍成影像资料暴露在大庭广众面前。难怪长沙这位看完短片后的干部说,“那比脸上挨一巴掌都要难受”。据说,这种偷拍录像暴光后,对治疗“机关病”还真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近来曾有人谈起,如对行人闯红灯施以拘留重典,一定很快可以杜绝这种不文明现象。但为什么不这样做,因为闯红灯虽违法但毕竟还是极轻微的一种。同样道理,如果对上班玩游戏等相对较为轻微的“机关病”施以偷拍暴光,对酷爱脸面的国人而言,这样的做法不可谓不是重典,虽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在当前就如同不能将闯红灯拘留一样,这种做法有着如下的不是。

  一是这种做法找不到法律依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现行宪法中,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反映国家重视对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在法治社会里,公共权力的使用是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或许可的。偷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监视,而监视是必须依据法律进行的,至少在目前,对机关干部进行偷拍在现有法律中还是找不到依据的。

  二是未必能反映实情。机关干部的素质有三六九等,偷拍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偷拍者”除了拍干部的违纪行为,谁知其是否顺便“监控”了机关干部的其它日常活动?现在电子制作技术十分发达,可实现多个镜头的人工组合,在“偷拍者”诚信无法确保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人把人工组合的镜头拿出来“抱复”机关干部?

  三是不见得有利于促进工作。心理学研究证明,愉悦的心情是工作高效率的前提。让机关干部生活在无穷无尽的盯注之下,整日在被担心被偷拍的“白色恐怖”中工作,心情时时刻刻保持高度紧张,再兼之产生的逆反心理,长期来看,对改进机关作风和促进工作是得不偿失的。

  一个法治的、公正的社会,包括机关干部在内的社会成员之间应是尽可能的坦诚相见,即便是犯了错误,也要让他有尊严地改正,这也是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应有之义。如果政府机关也用“偷拍”这种治标但不能治本的不太光彩手段来“对付”自己的干部,不从行政结构、行政资源配置等制度层面下功夫,让机关干部生活在恐惧中、甚至是“白色恐怖”中,不是一个和谐社会政府的明智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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