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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录像被播出女子讨要肖像权 律师:不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6:44 东方今报

  今报新乡讯听说电视上播出了自己“逛”商场的录像,并被称为“窃贼”,初为人母的新乡市民王丽(化名)很生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到电视台讨说法,但和民警一起看完整个录像后,她低头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6月14日,新乡电视台4套法制频道播出了某商场的一段监控录像:一名20多岁的年轻女子从女装区一货架上拿下一件黑色上衣,佯装查看衣服的质量和大小,环顾四周确认无

人注意时,迅速将该衣服塞进自己的提包里,坦然离去。

  6月15日,节目播出次日,一名自称姓王某的女子来到新乡电视台,对电视屏幕上出现她“逛”商场的画面表示不满。王某称,要不是听她家人说她当了“小偷”上了电视,她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商场丢东西,怎么能推到我身上?电视台给节目配音凭啥说我是‘女贼’?”王某认为新乡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的节目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强烈要求新乡电视台向其赔礼道歉,并恢复其名誉。

  根据王某反映的情况,电视台工作人员再次进行了认真核对,发现王某确实与监控录像上的行窃女子非常相像后,一边稳住王某,一边立即通知辖区的东大街派出所。

  始终没看到该期电视节目的王某本以为自己在电视上闪过的只是一幅画面,可在民警“陪同”下亲自观看过整个录像后,才知道自己行窃已是铁证如山,不得不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鉴于王某是初犯,而且正处于哺乳期,商场方面也同意调解,派出所决定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理,批评教育后,要求她按照赃物原有价值赔付商场500元。

  律师说法——

  新乡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林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素上来说,电视台播出的新闻节目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违背事实,所以不构成对王某的肖像侵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也越来越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媒体在刊登(播)新闻时,出于更加人性化的考虑,对当事人的身份特征最好做一定的技术处理,这样也可以规避一些民事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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