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司治理缺陷影响企业工会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10 大众网-大众日报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陈杰平处长表示,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6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不需列举时下一些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一系列触目惊心案例,仅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士的话,我们就不难看出当前我国企业职工权益遭到侵犯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在当前我国劳动力仍处于买方市场条件下,用工方通常处

于强势地位,失衡的劳资市场势必让职工处于弱势,他们自然会为了谋生而不得不忍辱负重。而此时,急需要第三方力量来出面调解和平衡这种不平等的劳资关系,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会组织当然是最合适的力量了。然而不幸的是工会力量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强大,要不然《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的条文怎么会变得毫无约束力呢?

  “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充分说明了工会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地位之薄弱、力量之有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我们不能完全指责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缺失,而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工会自身的尴尬地位。

  且不说,在相当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就是一些成立了工会的企业,工会的作用也是发挥得非常有限。这主要与公司治理中忽视工会的力量有关。

  新的《公司法》、《工会法》均对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治理规范的公司应该都是如此运作的。问题是,一些企业在实际公司治理过程中,片面地认为有职工代表参与了董事会、监事会后,就万事大吉了,公司所作出的决策就不需要经过职代会、工会同意了。实际上,职工代表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只是企业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公司治理形式,而不是实质。这种民主管理制度安排,并不应动摇和削弱职代会和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有职工代表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新型公司治理机构中,企业工会的职能仍然是职代会休会期间的一个常务机构。工会与董事会、企业经营管理层各司其职,是相互独立的机构。工会在《工会法》赋予的权力下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不过,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工会法》虽然在这方面对公司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公司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制约了工会依法维权的力量。因此,要改变企业职工权益遭受侵犯的现状,必须在法律上进一步理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工会这种新型公司治理关系,同时赋予工会更强的力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