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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到法院“悔房的”多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1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房子卖了后悔,买了也后悔。昨日,记者从秦淮区法院立案庭了解到,自6月1日房产新政实施才19天,法院涉房纠纷的咨询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一些新类型涉房纠纷案件也随着新政出台浮出水面。

  案例一:

  签合同又后悔,中介费怎么办

  某房产中介公司来法院咨询,称新政颁布前,他们公司帮助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新政影响,不少卖房人反悔,而房屋中介费在合同订立时已由买房人缴纳,现在买房人来中介服务公司要求退还房屋中介费。他们不知道这笔中介费用该不该退。

  法官点评:房屋中介合同应属于居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只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中介公司已通过自身的努力,促成双方订立了合同,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最后买卖没完成,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用,当事人可通过诉讼解决违约问题。

  案例二

  房主毁约,双倍返定金还要赔损失

  市民徐某在城南某小区有一套2005年的房屋,经中介撮合与买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新政实施后,徐某要多交3万多元的营业税。徐某想反悔,但他已收了买房人1万元定金,而买房人也交纳了将近万元的房屋中介费,他想退还1万元定金毁约,想知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官点评:由于卖房人违约,徐某不仅要返还定金1万元,还要加倍给付1万元。同时,因徐某违约而造成买房人的损失包括已交纳的中介费和其他的合理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也应由徐某承担。

  案例三

  房价涨得慢,买房人想按合同退房

  6月13日,秦淮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退房纠纷。买房人张某2004年购买了瞻园路一商城的房屋,房款总计约40万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房人若资金需要,急需变现,在房屋购买后的第三年,发展商可以无条件按照买房人原购价格,予以退房。在2005年、2006年,国家连续出台多项房产调控措施后,房价涨幅趋缓,加上要交纳高额营业税,张某认为投资购买该商铺的前景不妙。现三年期限已满,张某要求退房,而房产公司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张某故诉至该院,要求开发公司全额退还房款。

  法官点评:房产公司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张某就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原购价格予以退房。 以上涉案人物系化名

  作者:秦法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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