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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断案支持“傅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0 法制日报

  本报讯区鸿雁 我国古代有将借据分作两半,借款人和出借人各持一半的所谓“傅别”习俗。6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支持了一审法院运用证据的盖然性规则及对“傅别”习俗的认定。

  2004年农历3月20日,宣威市龙潭镇营上村53岁的张老红,为筹款给儿子小双购买二手微型车从事客运,向同村67岁的张老怀借款6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期一年。收款后

,小双当场书写下有父亲和自己名字的欠条并按上指印。张老怀准备接借条时,张老红提出借条双方各保留一半,得到许可后,张老红撕下包括登记有出借人民币号码的右半部分借条带走,张老怀保留了借条的左半部分。

  同年农历11月8日,小双因交通肇事被送往医院抢救,2005年农历3月11日不幸死亡。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张老怀将张老红推向被告席。

  法庭审理进一步查明,小双死亡前一直与张老红共同生活,未结婚也没有分家另过,肇事车辆残骸被张老红出卖他人,得款1600元;同时查明原告张老怀的借条不能看出约定利息的请求。

  宣威市法院一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的证据的盖然性规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各自举证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张老红向张老怀借款事实成立。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张老红赔偿张老怀借款6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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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判断之后而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或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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