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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才能合法预报天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0 法制日报

  早晨醒来,先瞧瞧手机短信今天天气怎么样,这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习惯。原先大家不曾过多留意的天气预报,似乎也开始随传播方式的革新而蕴藏越来越多的商机。不久前河北省已出现某短信服务运营商把气象部门告上法庭的案件,中国公益诉讼网发起人李刚等四名法学博士也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请求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人都离不开的天气预报究竟怎样发布传播才是合法的?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刘宪华今天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大妈楼下转抄天气预报有违气象法规定

  对不少居委会大妈来说,每天把天气预报抄在小黑板上提醒辖区居民是例行公事,而很多居民也多年养成了顺路从楼下公告栏里看天气预报的习惯。可是刘宪华告诉记者,这种行为也是与气象法规定不相符的行为。

  我国气象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第22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则具体规定“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刘宪华解释说,“统一发布”强调除了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发布天气预报;而在信息的使用传播方面,气象法第25条明确:“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据此规定的操作办法是,“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

  “现在技术越来越先进,天气预报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大妈在楼下公告栏里抄天气预报固然是好心,可是很难保证预报及时准确,气象台站没有直接为其提供天气预报,也无法对其准确性负责任。”刘宪华说。

  不过他表示,目前气象部门的管理重点还是电视、广播、报纸、因特网等覆盖面比较广的媒体,它们必须要和气象台站签订协议,至于小区公告栏这种媒介,传播面小、社会影响有限,不足以构成危害。建议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及时、准确的天气预报。

  和当地气象台站签合同与“许可”无关

  有法律学者提出,预报天气必须和气象台站签订协议的做法从事实上替代了“行政许可”。他们认为,只要媒体符合预报天气的条件,气象部门就应该许可他们预报。刘宪华对此表示,签订合同与行政许可二者不能混淆。

  刘宪华说,预报天气的协议由各级气象台站与媒体签订,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所谓行政许可则是政府行政管理行为,更何况根据行政许可法,气象部门也没有自己创设一种许可的权力。

  必须要和“当地”气象台站签订协议的规定也曾遭质疑,刘宪华认为,这可能因为广大公众对气象工作的不了解所致。我国的天气预报发布分中央、省、市、县四级,中央预报往往是趋势预报,越往下天气预报才越具体越准确,要求“当地”主要是出于“准确”的考虑。

  他举例说,中央气象台预报华东地区将出现大暴雨,但是具体到华东的浙江某地,当地气象台站可能会根据最新的天气趋势、地形条件,作出当地会出现特大暴雨的预报。

  气象台站赚不赚钱要看媒体附加收益

  一条短信虽然才一毛钱,可全国每天接收天气预报短信的手机用户数量却相当惊人,更别说众所周知的中央电视台每晚七点半天气预报前后的广告费,那一秒钟也是个天文数字,气象台是不是早赚翻了?刘宪华表示,这是个别人的误解。

  气象法第25条明确规定:“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刘宪华说,气象台站从媒体预报天气的附加收益中分成一部分,这是有气象法明文依据的,关键就在于媒体本身是否在传播中获取了附加收益,如果有,气象台站就依法分成一部分,如果媒体也是公益免费传播,气象台站就不分成。

  他提醒记者注意,即使媒体有附加收益,气象台站从收益中分成,天气预报信息本身依然是免费的。

  刘宪华介绍说,实际上目前大部分天气预报都是公益性的,气象台站能够分成的主要包括手机短信、96121(12121)固定收费电话和电视天气预报广告。气象台站分成的比例也非常小,比如中央电视台每晚七点半的天气预报节目,气象台站只从城市天气预报中间的画面广告收益中分成很小一部分。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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