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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炸人 只为证明自己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高小岩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2005年上半年,在北京新世界商场等处放置数枚爆炸装置,并致其中一枚引爆的犯罪嫌疑人魏海波,被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日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魏海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0岁的魏海波系山东莒南县人。据他父亲介绍,魏海波出生后三个月发现患有

脑瘫,被诊断为先天脑发育不全。9岁入学,因肢体残疾不能写字,五年级仍不识字不会算术,常常遭到同学嘲笑和欺负。

  2005年7月5日,魏海波携带多枚自制的爆炸装置来到北京。7月6日至8日,他先后在北京市宣武区某宾馆房间、北京天坛公园东天门中门、崇文区新世界商场地下超市男卫生间、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南花坛分别放置了4枚自制爆炸装置,7月8日下午两点多,北京火车站站前广场所放置的爆炸装置引爆,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7月17日晚,魏海波被警方抓获。

  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魏海波父亲的申请对魏海波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北京市安康医院得出的结论是:“魏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脑瘫伴发智能人格缺损),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法庭上的魏海波,行走不稳,说话含糊,但他对于法官的问话还是能够理解的,可以做到一问一答,除了语速缓慢、发音含混、吐字不清外,交流基本无大碍。魏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对爆炸所产生的后果他也表示“知道”。但当听到公诉机关说他是为了报复社会而实施爆炸时,魏海波的情绪明显激动,他大声辩解说,实施爆炸的动机不是报复社会,而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引起社会对自己的重视。他说:“我不是为了炸人,我事先还把炸弹进行了改装,要不然肯定会引起很大的伤亡。”

  法院认为,魏海波已构成爆炸罪。鉴于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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