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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名家条幅装裱店赔六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0 法制日报

  本报讯张建忠 党莉 装裱店由于保管不善将书法名家的字画丢失,字画的主人将其告上法庭。6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装裱店店主张某赔偿李某名人字画损失费6000元。

  2004年6月24日,李某将自己一幅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河南省著名书法家陈天然所书写“风华正茂”条幅送张某的牌匾制作部进行装裱。2005年1月14日,字画装裱完工后

李某取走,并支付装裱费80元。事后不久,李某对装裱的质量不太满意又送至张某处让其修补。此后,不知什么原因张某竟然找不到该幅字画。李某让张某赔偿字画损失,张某不同意也不承认收到该幅字画,为此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字画损失费6000元,或让陈天然再写一幅内容相同的条幅。后该幅字画经焦作市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6750元。庭审中,张某听了李某的录音后,承认是自己的声音,但认为录音同意赔偿只是为了自己装裱店的名誉和今后的生意,双方各执己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同意赔偿原告李某装裱的陈天然写的条幅,说明被告收到了原告修补的陈天然的字画,可以认定是被告由于保管不善,将原告要求修补的名人字画丢失,因此被告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名人字画损失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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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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