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陕西洋县替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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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0 法制日报 |
新闻快读 陕西省洋县“替考门”事件有了初步结果,一些责任人员受到了行政处罚。随着有关部门调查的深入,事件真相也将会水落石出。 采访中,越来越多的疑点不由得让记者的目光越过事件本身,直接对报考制度和相 关法律法规提出质疑:为何报考制度遇到权力施压就漏洞百出?对考试舞弊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规范,为何舞弊现象屡禁不绝?我们是否真的需要一部法律来终结考试舞弊?升学率与政绩挂钩导致相关人员甘当保护伞 规章制度缺少法律权威性无力治理无序状态 法律终结舞弊需要配套制度和可操作的细则 王更喜 本报记者 台建林 从池塘采得一片荷叶,贾先生为女儿撑起叶柄,她头顶出现一点阴凉。参加完高考不久,她难得与老爸出外散心。 两个小时后,荷叶干焦,手一捏,满把绿叶末子。 6月19日,在中央电视台气象图上,陕西省仍处于红色范围,高温,还在把持着这片土地。可是,让贾先生和女儿更为焦灼的是,洋县替考事件究竟如何查处?又有何查处结果? 就在洋县“替考”事件若明若暗之际,远离数百公里之外,宝鸡市麟游县也出现“问题考生”:县文教局局长的女儿正读高二,违规报名参加高考;同时,一名副县长的女儿报名资格审查表信息不全,却也通过了考试管理中心的审查,顺利拿到准考证。 而据洋县中学高三学生讲,学校为了增加升学率,每年都会组织高二年级的优秀生用自己的学籍或者顶替别人的学籍提前一年参加高考。替考在洋县中学出现过多次,对于学生们来讲已经习以为常。 事涉公平,甚而法律,不由贾先生和他的女儿不悬心。 制度遇到权力施压就漏洞百出? 事实上,截至6月16日,洋县“替考”和麟游县“问题考生”事件,已有初步处理结果。 洋县中学校长李鹏云、副校长聂文峰被停职检查;校教导主任梁杰和涉嫌替考事件的洋县医院医生常某被实施“双规”,某中学政教主任牛某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高三年级班主任吕某党内警告处分。 而根据麟游县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信息,该县“问题考生”事件共涉及县考试管理中心、麟游中学、文化教育局等4部门12人,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其中的9人给予政纪处分,对3人实施警示训诫。 然而,在调查结果完全水落石出之前,“替考门”事件仍然存在一些疑点,比如,高考准考证的办理涉及学校、县区招办、市招办几个部门诸多程序,到底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 洋县招生办一位工作人员说,在办证过程中,如要做手脚而不被发觉,只有在学校资格审查和贴照片两个环节容易进行。在整个办理过程中,要是准考证及存根上文字信息不变,而照片被替换,只有在学校环节出问题,因为只有学校才熟悉自己的学生。 问题并不这么简单。麟游县考试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二学生学籍不满三年不能参加高考,但有时领导打招呼也没办法。 采访过程中,不断有学生和群众提出质疑,如果考试管理中心领导亲自为问题考生办理报名手续,谁来监管他?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副教授康健对于替考事件的报道,并不觉得特别震惊,他说:“我知道有些问题比媒体披露出来的还要严重。” 有人曾将此概括为追求升学率的恶果。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主任劳凯声教授大声反驳:“升学率只是借口,事实上,舞弊让一些人得到了好处。” 知情人士指出,对于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来说,高考成绩就代表着他们的政绩,是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和职位升降的砝码;对于学校来说,高考成绩就是声誉,声誉就是生源,生源就是财源。参与替考的学生和穿针引线的老师只不过是高考舞弊这场闹剧前台表演的木偶罢了,真正深藏幕后的牵线人是那些实权在握的地方领导者。在把高考升学率作为政绩的重要指标这样一种畸形的教育环境中,他们对高考舞弊现象“外紧内松”,有时甚至公然充当起“保护伞”来,这才衍生出替考这样的另类“传统”。 面对舞弊者规章苍白无力? 最先暴露出来的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了不同的行政处分。但这样的处理能否作为后来者的前车之鉴,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不少人把期望的眼光投向刚性的法律。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此并不乐观,他说,在教育领域,目前对考试舞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见、规定等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专家认为,这些弹性约束面对舞弊者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学校自行其事,对同样的作弊,各家处罚不同。所以,如果国家不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处理舞弊问题的无序状态必然会继续下去。 “事实证明,诸如高考之类的国家级考试单纯靠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说。 然而,目前中国并没有颁布考试法。曾有媒体报道,考试法将在近期出台,但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很快出来辟谣:考试法起草工作尚处于前期调研和学术研究阶段,没有进入立法程序,也没有列入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 这也使得替考事件在法律定性上显得模糊。就洋县替考事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指出:“问题的关键是看这究竟是学校组织的练兵还是替考。如果是练兵就属于违规,如果是组织替考,就属于舞弊。” “判断违规还是舞弊最好还是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在这点上,地方立法走在了前面。今年3月,重庆市公布《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考试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报名考试规定的;侵犯报考人员合法权益的;疏于管理,致使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能否终结舞弊行为? 那么,我们能否假设,未来“考试法”出台后,是不是就能有效杜绝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法律专家认为,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恰当的时机,更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和可操作性的细则。“例如一些具体问题:教育考试的运作程序、考试制度如何规范、大的考场舞弊行为如何处理,考生权益等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否则,就将导致对舞弊行为的处罚,或是严厉到刑事制裁,或是“温柔”到纪律处理,走向两个极端。达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的效果。” “不仅教育考试,还有未列入教育考试范畴的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全国性统一考试等,也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刘武俊说,考试立法应当实现统一化和权威性,在考试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国务院法制办先制定一部类似于“国家考试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 “此外,还有必要重视考试舞弊现象的司法治理问题,必要时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关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刘武俊说。 专家认为,虽然对于在考试中索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利用考试进行诈骗等行为,在刑法中可以找到相应条款来让其“对号入座”,但是对舞弊处罚的制度仍有许多地方还需完善。专家建议,将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主体扩大到学校工作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另外还应增加单位犯罪,对集体舞弊行为给予准确惩治,并应设置不同量刑档次。 本报西安6月1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