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不再摸着石头过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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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50 法制日报 |
纵然潜在市场需求巨大,然而因为数字图书的版权“软肋”,我国数字图书产业从2001年开始就接连“惹祸上身”,在版权官司的泥潭里一陷就是5年之久。 虽然早在几年前,“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概念就开始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体系,网络版权开始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相关细则一直缺位,对于版权问题已成为其“命门”的数字出版业而言,电子信息时代的授权方式能否与传统途径有所不同?数字图书提供商哪 些行为会构成侵权?……这些问题在法律上5年来没有明确答案。一位数字图书提供商曾经向记者抱怨:“别说摸着石头过河,我们过数字化这条河时,连块石头都摸不着!”然而迷雾终究渐散。 今年7月1日起,一部历时五年制定、颁布的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正式实施,它明确提出:“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至此,少数数字图书生产商认为将传统作品数字化不必“一对一”经作者授权或经每个出版社授权的美梦,最终成了泡影。事实证明:网络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根本上不应该区别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的首席律师、网络版权问题法律专家于国富的看法,《条例》还开始给数字图书提供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提供了一个“避风港”。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指的是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 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数字图书馆等服务。 于国富所说的“避风港”出现在《条例》的第7条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而众所周知,与传统图书馆的合作、帮助其馆内图书数字化是数字图书提供商的重要业务之一,把以教学科研为目的的图书数字化划分到合理使用的“避风港”,“这让我们感到欣慰。”书生公司总裁王东临如是说。 在这几种合理使用的法律明文规定之下,长期悬而未决的数字图书馆法律问题总算得到国家法规的明确界定,数字图书商的责任边界得以划清,”于国富认为,《条例》让数字图书厂商明白了哪些可以做、哪些“亮红灯”之后,“从此数字图书产业需要做的,仅仅是依法审视自己的运营模式,制订发展计划,磨合出一套可行的商业规则,让对手或者伙伴从此可以清楚地过招!” “这下我们不用摸着石头过河了!”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困境后,我国数字产业界开始看见了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