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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可否向雇主、侵权者一并提起损赔之诉关键是如何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2004年1月,何某为做斋事在自家门前与冯某屋后之间搭建一油布棚,并聘请张某主持斋事,张某转而又雇请了陈某等人。陈某受雇期间在油布棚内用餐时,因冯某家正在拆除的房屋后墙突然倒塌被多处砸伤,致9级伤残。陈某索赔未果,遂以直接雇主张某、侵权第三人冯某、事主何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分歧意见:对于原告是否可向雇主、侵权第三人一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有两种不

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的雇员可以请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性质,受害人享有的请求权不同,其只能择一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且可以依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可向雇主、侵权第三人一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本案属于第三人致雇员损害案件,对此,《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本案原告对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冯某、何某依债务发生的不同原因均享有赔偿请求权,但由于该解释未明确赔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方式,即权利人是就雇主、侵权第三人享有选择请求权还是可一并主张?因此,应否支持原告对雇主和侵权第三人一并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产生了一定争议。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务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一样,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虽对于权利人而言给付内容相同,但其给付义务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像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内部分担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存在终局责任,替代责任承担者可向终局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存在两个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因此享有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即可请求雇主张某承担雇主责任,这实际上是替代责任,也可请求直接侵权人冯某、何某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终局责任。而张某和冯某、何某虽义务产生原因不同,但对于权利人因法律的规定却负有相同的给付内容,如果雇主张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其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直接侵权人冯某、何某行使代位清偿的追偿权。

  由此,笔者认为,诸如本案这样的第三人致雇员人身伤害案件所涉及的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原告可就其损害向雇主和侵权第三人一并主张权利,法院对此应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作出判决。虽然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将权利人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一并处理,既不会侵害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其责任负担,又有利于减少各方讼累、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因此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解决赔偿问题,获得最大限度的司法保障,债务人则仍承担其应负的责任,而且对于承担替代责任的雇主而言,其如先行承担责任,则可凭判决书直接向终局责任人(即直接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无不体现了便民、利民的法治理念。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

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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