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海南检察分院:抗诉一民事案获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通讯员钟振纪 符史可)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提请海南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日前由海南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2001年,杨东春与李本昌、李原连三人签订合同合伙种植槟榔,后发生纠纷。杨东春将李本昌、李原连二人诉至海南省万宁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槟榔园归他经营,并让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同年7月,万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杨东春与李本昌、李原连二人

的合伙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同年12月,海南中级法院经审理,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作了部分改判。李本昌、李原连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后海南中级法院裁定该案发回万宁市法院重审。

  万宁市法院重审后于2003年12月作出了再审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终止合伙关系;判决生效30日内双方要在法院主持下,针对各不同年度种植的作物实地清点,平均分割;原告投入的成本款6.9万余元由二被告支付一半给原告……李本昌对判决不服,又提出上诉。2004年9月,海南中级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判定杨东春欠李本昌、李原连1990年至1999年的槟榔利润款14万余元。对此,诉讼另一方杨东春不服,向海南检察分院申诉。

  海南检察分院民行处立案审查后认为,终审法院判决认定杨东春尚欠李本昌、李原连14万余元的槟榔利润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提请抗诉。海南省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提请抗诉意见,于去年6月16日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海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海南中级法院的再审终审判决,维持万宁市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

李轩甫 钟振纪 符史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