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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怎能定伤害 检察抗诉判决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辽宁省北票市检察院向朝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的王立君抢劫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依法作出改判,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立君有期徒刑四年。

  1996年12月6日夜幕降临之时,王立君酒后路遇单身女子包丽,遂产生抢劫之念,在被害人哀求和反抗的情况下仍然击打被害人,造成包丽轻伤。2005年8月9日,北票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王立君提起公诉,同年11月11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立

君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后,北票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因为被害人包丽在案发当时的陈述证实王立君有抢劫犯意的流露,且闻呼救声赶到现场的证人亦听到包丽和王立君的对话含有侵财的内容,原审被告人王立君在被抓捕时辩解其欲报复包丽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经检委会决定,该院依法提出了抗诉。

吕德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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