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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处长骗了银行又骗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0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臧春年周国华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身为银行法律事务处处长的吴忠义(化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是他却知法犯法。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和对法律知识的精通,在受托帮下属支行“讨债”时仍不忘为自己谋福利,“顺便”将其中一套已被法院追回的商业用房隐匿并据为己有。其机关算尽,但最终还是难逃群众雪亮的眼睛。

  法务处长遭举报

  如果不是热心群众的举报,吴忠义的罪行还不会暴露得这么快。2004年12月,秦淮区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处处长吴忠义涉嫌贪污一套价值50余万元的商业用房,而该房本来是法院裁定给某下属支行的财产。接到举报后,检方立即立案,并开始外围调查。去年1月5日,吴忠义因涉嫌贪污被秦淮检方批捕。

  时年41岁的吴忠义是早期的大学生,1997年以来先后担任某国有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7年,该银行下属的某支行向上海一家商城的南京外贸经销公司追讨其未偿还的950万元贷款。诉讼过程进行得还算顺利,吴忠义根据已生效的债权文书,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该外贸公司及其担保单位南京某进出口公司95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50万元利息。但法院最终只执行到了9套房产、3辆汽车、夫子庙地区一处99.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部分库存商品和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754万余元。因为被执行单位已经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了,法院于1999年8月裁定终结执行。

  因吴忠义一直要求将价值55.9万余元的商业用房变现处理,没要法院下裁定,因此在给银行出具的裁定书中,对于该处房产法院没有单独下裁定,而这就为吴忠义日后的偷梁换柱埋下了伏笔。

  为谋私利成立公司

  1999年底,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将该笔贷款账面反映的321万元呆账剥离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但其中并不包括该商业用房。所谓呆账也称为坏账,是指银行长期收不回来的债权,呆账经核销后,账面不再反映出来,但是该单位仍能继续行使债权。

  2000年,吴忠义意外得知法院在执行该案时多出了28万元,准备退还给原担保单位某进出口公司。精明的吴忠义立刻意识到有利可图,当年10月,他立即联系了石某等人,共同出资10万元成立了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仅仅以10万元的代价从该资产管理公司买回了300万元的债权。买回的第二天,他们就顺利收回了28万元。

  尝到甜头的吴忠义很快又打起了那处位于夫子庙地区的商业用房的主意。他以债权剥离需要告知法院为由,口授内容让银行同事以支行的名义写了一个“通知”给法院。他对法院谎称该房已被剥离给了资产管理公司,要法院补下裁定办产权过户。法官见“手续”齐全,就裁定将该房产折价50万元抵偿给该公司,后该房产一直被用于出租。可笑的是,直到2004年,吴忠义仍多次在银行的会议上表示该房产权不清,无法处理。

  狡辩不成终被判刑

  今年4月底,法院开庭审理了吴忠义贪污案。庭审中,吴忠义辩称该房产为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占有,但他已于2003年退出了该公司,因此不属于他本人占有。法院在对案件事实严格审查后认为,该处房产是由吴忠义一手操办,且脱离支行的控制,他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图明显,并且将该房产移至其私营公司的名下,犯罪目的已经得逞。将房产置于其私营公司名下是他个人对房产的处分行为,房子是否被其据为己有及他退出公司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2005年,法院对吴忠义贪污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吴忠义贪污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该商业用房及孳息予以追缴,并发还给银行。

  ■新闻链接——

  4年发30余万举报奖金

  昨天是举报宣传周的第一天,全市200名检察官同时在14个接待点接待来访群众。

  数据显示,2005年6月到2006年5月,南京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受理举报线索201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1.38%,其中受理职务犯罪线索1461件,同比上升15.55%。

  据了解,举报线索中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占了六成,说明打击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而通过对这类线索的调查发现,不少被举报人存在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官本位思想,另外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将应上交款物截留,私设“小金库”。

  从贪污贿赂类线索所涉及的部门看,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竟占据了48.58%,表明这些单位在财政运作过程中约束少、漏洞大,制度与管理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受理的举报线索中,匿名举报有1315件,这反映出当前群众举报仍然存在顾虑。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为鼓励群众与腐败行为作斗争,200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奖励了兰贵来在内的近百名举报人30余万元人民币。

  ■举报支招——

  举报注意自我保护

  采访中,检察官特意提醒广大读者,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不仅是检察机关的事,举报人也应有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是要注意方式,举报一定要秘密进行,在了解情况或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要暴露自己的意图。其次是不要随便和他人议论自己举报的情况。举报以后切忌在公共场所或人员复杂的环境里用电话了解案件的查处情况,而且尽量不要多头举报。而检察机关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则有一套规范完善的制度,包括在受理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接待和旁听,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严格保密,严禁私自摘抄或复制举报材料,非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得鉴定举报信笔迹,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等,以免暴露举报人等。正是基于这套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护制度,检方呼吁举报人尽量采用实名举报。(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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