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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费者精神损害有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03 沈阳今报

  新华社电《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已在四川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

  此次修订增加了包括医疗纠纷、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等热点消费维权内容,水、电、气等公用行业也首次纳入了该《草案》。在《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还列入了对消费者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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