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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家庭用车每年保费10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18 南方日报

  交强险责任限额定为6万,基础费率分为42种,下月起正式实施

  普通家庭用车每年保费1050元

  本报讯(记者/夏倩)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其中责任限额定为6万元,基础费率分为42种,

而社会最为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每年保费为1050元。

  根据公告,交强险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比外界预期的5万元要高。这当中包含了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8大种类42种小类的车辆保险费率各不相同。根据昨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为1050元,6座以上为110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元等;拖拉机基础费率待定(各车种具体费率见右表)。

  按照交通部门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机动车辆1.3亿多辆,其中汽车4600多万辆,摩托车6000多万辆,拖拉机1000多万辆,因此交强险的价格与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根据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将按照“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的总体经营情况,可以申请调整相应的费率。

  保监会表示,考虑到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有本质不同,故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今后,通过实行保费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将逐步实行交强险差异化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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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万元限额是怎么确定的?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是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根据2001年至2004年三责险赔偿数据,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5万元/8000元/2000元”的分项限额可以覆盖约60%的死亡伤残赔案、70%的医疗费用赔案和65%的财产损失赔案,可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二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目前责任限额6万元约为我国人均GDP的4.3倍。这一比值高于美国(1.4倍)和我国台湾地区(3.7倍),低于日本和韩国(7倍)。

  三是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在实行初期责任限额不宜定得过高,应与我国国民收入水平协调,避免给投保人造成较大的保费压力。”这位负责人说,“从国际经验看,责任限额水平一般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从低到高逐步调整。”

  新华社

  6万元赔偿费“不够用”怎么办?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交强险主要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功能。对于车主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等方式来实现。

  也就是说,除最基本的交强险之外,受害人还可从商业三责险以及诸如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多种渠道获得赔偿。同时,受害人根据受害程度,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赔偿。

  针对该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认为“目前重大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都比较高,8000元医疗抢救费用不足”的顾虑,保监会特别解释说,当抢救费用超过8000元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得到抢救后,随即可获得死亡伤残赔偿。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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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与老百姓密切相关

  交强险绝不只是“有车族”的事,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通俗地讲,就是说交强险是一个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车主投保了它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地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交通压力日益增大,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四分之三,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商业三责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而保险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必将促进驾驶员提高守法合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

  新华社

  交强险与三责险有何区别?

  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4.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

  新华社

  交强险基础费率表

  车辆大类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

  一、家庭自用车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1050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

  二、非营业客车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90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300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580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

  三、营业客车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1800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2360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2580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3730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3880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270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425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2350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4690

  四、非营业货车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

  非营业货车2-5吨1630

  非营业货车5-10吨1750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2220

  五、营业货车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

  营业货车2-5吨3070

  营业货车5-10吨3450

  营业货车10吨以上4480

  六、特种车特种车一6040

  特种车二2430

  特种车三1320

  特种车四5660

  七、摩托车摩托车50CC及以下120

  摩托车50CC-250CC(含)180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

  八、拖拉机4种车型待定

  备注: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温馨提示:

  未投险不得上路

  交强险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在此提醒所有的机动车车主、管理人,10月1日之后,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从7月1日起,机动车车主可以在22家中资财险公司购买第一年的交强险,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对于已购买商业三责险的车主,保单尚未到期的,原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期满后须及时投保交强险。

  夏倩

  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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