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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不能放过“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江西某县8家乡镇卫生院接受医药公司回扣,涉案金额120多万元,当地政府领导竟以“要考虑大局”为由责令执法机关不得作为。这是一起地方领导干部错误干扰治理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据据新华社南昌6月17日电)。

  官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新闻,见得多了。而官员庇护商业贿赂的新闻,还是第一次看到。事情新鲜归新鲜,但它足以引起我们的警觉:治理商业贿赂,也要对地方和

部门保护主义“动刀”。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要掀掉商业贿赂背后的“保护伞”。

  “要考虑大局”,一个多么堂皇的理由,一个多么漂亮的借口!我们要问江西某县政府领导:你让执法机关考虑的是“什么大局”?是全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吗?不是。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从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重要部署,是今年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说,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度是明确的、坚决的。任何地方或部门,不按中央的要求去做,对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瞒着、压着不让查,不仅不是维护大局,而且是违背大局。

  要考虑的“大局”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吗?也不应该是。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商业贿赂破坏公平竞争、良性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对各个地区、各个部门来说,都是一样的。一方领导如果任凭商业贿赂泛滥,不仅无益于当地的党风廉政建设,而且有害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要考虑的“大局”,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如此看来,要考虑的“大局”,只能是官员“自己的大局”——他们的乌纱帽,他们的政治命运,他们的职务升迁。他们怕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影响他们的政绩和形象。我们更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一些地方或部门官员,和商业贿赂中的受贿者和行贿者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比如说,一些商业受贿者就是他们提拔的,就是他们的亲信;他们也通过商业贿赂活动得到了一些不正当利益,甚至收受了贿赂,怕执法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拔出萝卜带出泥。所以,一些官员就无意甚至有意、间接甚至直接地担当起了商业贿赂活动“保护伞”的角色。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看似奇怪实际上一点也不奇怪的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传达中央文件,部署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开得轰轰烈烈,讲话讲得头头是道,方案搞得层次分明,但就是干打雷不下雨——自查自纠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一遇到具体的人、具体的事,就要研究研究,“慎重考虑”;对于发生的案件,不让执法机关查处,或者不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正是由于商业贿赂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甚至是“保护伞”的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宣传自己“良好形象”的多,“自揭家丑”的少;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商业贿赂案件办得少,并且查处难度大。

  那么,执法机关是否要听从于本文开头所讲的“要考虑大局”的领导命令?没必要,也不应该!执法机关对自行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不调查,对够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不办理,就是失职,有关人员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有关的执法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仅要查,而且要从真正的“大局”出发,依法大胆地查、严肃地查。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滥用权力为商业贿赂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官员,特别是对和有关商业贿赂活动有染的腐败官员,也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如此,才能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扫清障碍。

王治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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