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狙击“轻生”(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0:1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狙击“轻生”(图)

  营救人员乘坐消防云梯车登高劝说。记者杨力摄

  

狙击“轻生”(图)

  紧张营救。

  □文/记者王丽图/记者杨力

  近来,我市南二环长安立交东侧的一个高压电铁塔处,以跳塔自杀为解决一己问题途径的事情频频发生。不同的跳塔原因,相似的弱势背景和同样艰难的营救过程,换来的是让旁人看来既可悲又可笑还无奈的惟一结果———解救脱险之后的治安拘留处理。然而,正是在这个挽救个体生命的过程中,可以为更多人服务的大量公共资源却在悄悄流失……

  事件回放:一塔月余四人要跳

  6月17日上午,我市南二环长安立交东侧的高压电铁塔上,男青年小吴站在离地面约20米高的地方,似乎随时都会纵身跳下。铁塔下,消防车、急救车、警察、亲属及相关部门领导严阵以待,轮番劝说却并未奏效。据了解,小吴是因工资问题和包工头发生纠纷遂攀塔想要轻生。经过高温天气下两个小时的劝说,在小吴亲属“快下来,小心晒昏了”的呼喊中,小吴终于爬下铁塔。

  6月18日,记者获悉,因扰乱公共秩序,小吴被处以10日拘留。

  上个月,类似的事情还曾发生三起。5月24日上午8时左右,因与女朋友感情出现矛盾,安徽小伙尹某在西影路58号一栋12层楼顶欲寻短见;同一天上午9时左右,因工伤未能得到厂方妥善解决,长武男子王某攀上了南二环长安立交东侧的这个高压电铁塔想以死讨要说法;5月15日,也是在南二环长安立交同一个铁塔上,一蓝田男子因不服法医鉴定更是以死相逼12小时。富有戏剧性的是,这个铁塔在3月24日也同样经历了类似的事情:因家庭琐事,市化学试剂厂一位王姓职工爬上铁塔寻死3个多小时。据该铁塔所在区域的长安路派出所王所长介绍,从去年年底至今,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个铁塔上曾相继有7人欲寻短见。

  同一铁塔,类似的事情接二连三发生。不同的跳塔原因,相似的弱势背景和同样艰难的营救过程,换来的是让旁人看来既可悲又可笑还无奈的惟一结果———解救脱险之后的治安拘留处理。尽管从2004年开始的如此处罚结果曾经引来了很多争议,但来自各界声讨或者赞成的声音并没有遏制轻生者想死的念头,而由于营救这些在外人看来可能是作秀的轻生者的过程中,公共资源也正在无形浪费。

  “轻生者”多为解决一己问题

  “不要管,他们是商量好的,他哥他姐都不拉,吓人呢!”17日上午,当小吴在铁塔上以生命作为赌注和自认为的困难较量时,塔下一位目击事件整个过程的园林工人这样告诉记者。原来,这位园林工人看到当小吴开始爬铁塔时,紧随其后的亲属却并没有及时将他拉下来,而是任由他爬向20多米的高空,自己蹲在塔下静等消防队、120、警察及媒体的一一到来。园林工人说,如果真死,家人咋能不着急呢,这个自杀肯定又是商量好要挟人的把戏。

  园林工人的话尽管只是其个人看法,但从侧面证实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打工者、农民、妇女等弱势群体以死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真要轻生。在社会人脉关系等资源相对贫乏的他们看来,所谓的“自杀”或许是解决一己问题的惟一出路。

  西安市公安消防特勤大队是解救这些“轻生者”的主要力量之一,每次有人想要攀高自杀,特勤大队肯定会紧急出动进行解救。据介绍,“轻生者”的具体原因虽然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第一类是农民工讨薪,约占40%左右;第二类是因为经济纠纷、上当受骗、劳动仲裁争议等欲寻轻生者,比例约30%;第三类是感情问题,年轻人居多,约有20%;最后一类则是由于一些比较复杂的原因。而从特勤大队出勤统计及实际救援情况看,假自杀的占绝大多数,很多人试图通过攀高自杀这种举动,引起相关部门和媒体的注意,最后促成自己困难的解决。

  救人成本有多高

  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王某这一场跳塔秀,竟出动了6个部门,近百人围着他忙活:5家媒体共来了25位记者前来报道,消防队、巡特警队、派出所、供电局近50位工作人员赶来营救,甚至连交警部门也专门派出警力疏导交通。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就为他一个,把这么多人折腾了一个下午。不但劳民伤财,也妨碍了社会治安。”

  ———今年3月24日,南二环长安立交东侧供电铁塔再次有人攀高自杀,本报记者对现场解救状况进行了如上忠实描述。很明显,就是在这种攀高自杀行为促成“轻生者”个人问题解决的同时,公共资源也正在悄悄流失。

  长安路派出所王所长介绍,每次遇到报警说又有人爬到辖区内铁塔上要自杀时,派出所就得派出6~8个干警到现场,但整个派出所一般也就7人24小时值班,而成功解救往往要花费2~12个小时,这也就意味着,对辖区内其他事情的关注度可能会受到牵制;120急救也会到场一辆急救车、3个医护人员,消防方面也会派人员和车辆……而由此导致的交通拥堵、供电部门断电等后续问题也会接踵而来。为了防止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王所长和市供电局协商,想在供电铁塔底部安装铁丝网或用铁板将铁塔中间封闭起来,但都因妨碍供电部门对铁塔的正常维护而作罢。

  这种情况在市公安消防特勤大队也得到了证实,平均每起救援事件要出动2辆消防车、10余名特勤队员,平均耗时约2小时,是普通火灾扑救时间的2.5倍。

  很明显,为成功解救“轻生者”,辖区派出所警力、消防人员和车辆设备、120急救人员和设备务必到场,劳动、民政和供电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般也要到场处理。在挽救一个或若干以生命作为解决问题代价的人的过程中,社会成本很高,大量警力和物力被无形、无奈地浪费,正常的社会秩序也被扰乱。

  扰乱公共秩序要受罚

  为一己问题而以自杀的极端方式浪费大量警力和物力,无形中扰乱了公共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法律方面对此又有什么规定呢?

  西安泓瑞律师事务所朱政律师说,目前主要是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处罚,即如果为制造舆论、扩大影响、引起有关部门注意而故意采取自杀之类的方式,并进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她介绍说,在该《处罚法》出台以前,针对“自杀秀”问题,刑法并未涉及,也没有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参考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解决讨薪、纠纷等问题,可以采取跳楼自杀等极端方式的行为。

  据了解,从2004年开始,对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或要挟他人,从而妨碍了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我市公安部门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行为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干预应急要并举

  尽管有了如上法律规定,轻生者们也的确受到了一定处罚,但更多人认为这绝非治本良策,因为这其中还存在一个如何判断自杀行为是作秀与否的问题。在更多人看来,如何实现事先干预,以和现场应急相结合,对以自杀为名以解决问题为实的轻生者们实施迅速有效的解救,并彻底解除其存有的自杀想法,似乎成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和那些本就身处弱势的个人迫于无奈采取“自杀秀”的背后动因相比,即时挽救个体生命就显得更为迫切。

  对此,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石英所长认为,必要而成功的事先社会干预可以减少99%此类情况发生。他说,选择自杀方式引起关注并促成个人问题解决,是很多人无奈到底的申诉,也是与其相关部门和个人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结果。反之,如果相关部门能够事先以认真负责工作和同情弱势群体的态度来解决问题,使矛盾在萌芽状态中就被消灭,也就没有人会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

  采访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生崔佳、叶晓恬同学针对这个问题还提出能否设立应急机制和救援基金、并对基层民警进行必要的心理知识培训的建议。当发生有人攀高自杀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就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专业的谈判专家和经过专门培训的民警也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局面控制,说服自杀者放弃自杀。一方面,挽救了宝贵的个人生命,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社会正常公共秩序和相关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据了解,我国的北京、南京、上海、武汉、大连等几个城市还建立了专门针对自杀者的危机干预中心,专业人员为试图自杀者提供“自杀干预”服务,包括倾听、谈话及重症者服药、住院治疗等内容。对以自杀为名以解决一己问题为实的人们,这些专业方式方法也势必会产生积极有效的事先干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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