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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延迟交房触发"限电"官司 法院判购房者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0:1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吴秋萍)柳州一市民买房子,房开公司比规定时间晚了60余天才交房,并提出政府限电理由。最终,市民败诉,但限电问题却成为这起商品房买卖官司的焦点。法律人士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双方权利义务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房开商延迟两月交房

  柳州市民杨某看中柳南区某楼盘的房子。2003年8月,杨某与该楼盘的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开公司应在2004年5月30日前交房,如遇不可抗力或非因房开公司的政府行为,房开公司可予以延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房开公司还要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否则杨某可以退房,或由房开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随后,杨某交付房款22万余元,房开公司的“工作速度”却出乎他的意料:直到2004年8月3日,房开公司才交房;又过了一年的2005年5月17日,房开公司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杨某仔细计算,房开公司整整晚了64天交房,而办理备案手续更是比合同约定迟了半年多!他认为,房开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余元。

  法院判决市民败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柳州有关部门因供电形势严峻,共同发布该市《关于工矿企业实行“停三开四”用电方案的公告》,根据公告,房开公司的楼盘每周要停电3天。同时,2004年8月,房开公司已经委托测绘公司对楼盘测绘,但是测绘公司复函称,楼盘中涉及小区内的骑楼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分摊等情况,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直到2005年5月才出具测绘报告。

  柳南区法院认为,楼盘建设期间,正值柳州有关部门实施限电方案,电力是商品房建设的必备条件,限电方案必然对商品房的建设进度造成影响。该限电方案系政府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房开公司可予以延期。房开公司较约定的交付期限延迟64天,属合理延迟期限范围。

  同时,由于测绘公司延迟作出测绘报告,这不能由房开公司主观控制,且房开公司一得到测绘报告,立刻就帮杨某办理了产权备案手续,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据此,法院认为,造成延迟交房、延迟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不在房开公司,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限电是否不可抗力”

  引关注限电能不能成为房开公司延迟交房的“挡箭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法律人士关注。一部分律师认为,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限制,《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既无法预见又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限电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还有律师则表示,政府因紧急事务,通过合理的法定程序(如政府令、市长令等)对房开商进行强制限电,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房开商应该出示政府部门有关拉闸限电文件或相应主管部门、权威单位出具的证明。

  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毛锦华建议,购房者应该与房开商谈妥,约定每天停电几小时视为延期一天,然后将此明确在合同中,并要求若出现停电情况,房开商必须出具供电部门的书面证明;与此相似,市政停水、交通管制和恶性传染病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都应该做详细约定。

  毛还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规范用语,尽量避免使用“特殊情况”、“重大事件”、“客观原因”等模糊不清的词句,以免出现逾期交房时产生纠纷。编辑:王香菊作者:杨建林 吴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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