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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王某状告上海防伪公司案判决 对方被判赔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1:03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冠杰)单方取消他人代理资格,被法院判赔500万元。近日,金平区法院对汕头市民王某状告上海国际防伪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防伪公司)违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防伪公司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单方中止合同 王某血本无归

  王在诉状中称,他于2001年7月和东方国际防伪中心(上海防伪公司的前身)签订经营合同,约定由他在广东、福建、贵州、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七省代理经营上海防伪公司的产品,经营期限为5年,即从2001年8月至2006年7月止。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经营期间在王完全守约的情况下,上海防伪公司若要单方取消合同或抛开王私自在王代理的区域内和客户签约,上海防伪公司必须承担王为开展业务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王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

  据王介绍,合同签订后,为履行合同、构建经销网络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取得的业绩获上海防伪公司的充分肯定。然而他苦心经营几个月后,2002年2月,上海防伪公司突然向王发来《关于2002年销售代理政策的决定》,改变原来的销售政策,要求王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王随后通过各种途径与上海防伪公司协商,要求对方停止违约,履行原来的合同,但上海防伪公司不予理睬,拒绝给王发货。

  看到对方执意违约,王某只好于2005年12月把上海防伪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王某胜诉 法院判赔500万

  案件于今年5月底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王与上海防伪公司2001年签订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且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律对合同内容并没有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还认定,王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良好,并受到被代理方上海防伪公司的肯定。但上海防伪公司却事先没与王作任何协商就单方推行新措施,强行取消王的代理资格,并停止供货,造成双方合同关系的实际解除。依照法律的规定,上海防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按向王赔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500万元。

  出资违反规定 股东连带清偿

  其实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是以公司的资产为限的。但在本案中,公司的各个股东都被一审法院判连带责任,主要原因是法院认定公司在注册时出资不实。上海防伪公司大股东陈某发以技术(法院认定其未得到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部分竟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违反我国《公司法》技术股只能占注册资本20%的规定,构成出资不实,因此先后成为公司股东的陈某发、海南朗月科技有限公司、田某来、陆某程都应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负清偿的连带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定,陈某发作价1050万元入股上海防伪公司的“结构纹理防伪方法”专利技术的转让,明显存在违规操作现象,有关方面应在判决书生效的3天内,将“结构纹理防伪方法”专利技术返还上海防伪公司,用于清偿公司债款。

  (责任编辑:许少丽、林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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