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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温关怀:高高举起还要重重落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1:13 浙江在线

  6月19日《工人日报》报道,持续的高温天气让大量户外作业的工人难以忍受,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温作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却显得软弱无力——6月15日11时,郑州的气温飙升到了37℃。梁峰等每天要在十几层高的楼顶上作业。“楼顶上太热了,太阳正对着晒,不停地喝水还渴得要命。老板只会发些矿泉水和防暑药,但不会涨工资或发补贴。”记者采访了户外高温作业的部分人群和相关政府部门,但没能找到答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高温下的劳保监管还是空白。

  在“大干快上”年代,“冬战三九,夏干三伏”、“人定胜天”“苦战高温”等劳动观念曾受到普遍褒扬,随着全球气温升高和管理人性化、生态化要求,媒体、社会舆论越来越认为,健康效益重于工作效益,生命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高温关怀逐渐成为迫切而必须解决的劳动保障底线。去年,深圳等地方还为群众免费提供“空调避暑场所、绿豆汤”等。——提供及时有效、可触可摸的高温关怀已成为管理新理念和时代必然。

  观念再好,需要“人”去落实,理念再先进,需要健全稳定制度、机制保障。“高温关怀”不是口头上的“动听承诺”,而是货真价实的认真执行;不是热闹喧哗的做做样子,而是领导意识的与时俱进;不是对陈旧制度置若罔闻,而是及时更新。可在我们的周围,尽管“高温关怀”“雷声很大”,非常时髦,有些老板还是愿意用“经济紧张”躲躲闪闪,打擦边球,“雨点很小”,成为“作秀形式主义”;更主要的是,这种“关怀作秀”因为“制度滞后”,最多受到道德谴责,而不会受到制度约束和法律严惩。

  新闻为我们提供详尽的“法制制度滞后现状”:现在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条例》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劳动法》第六章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提到了劳动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太笼统”。更重要的是,“机构改革之后,关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这个职责并没有明确到该部门。关于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怎样进行劳动保护,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6月19日《工人日报》)

  仅靠“道德自律”“精神自觉”去落实,”高温关怀”很可能会成为“空头支票”,虽然量大,却无法兑现;虽然诱人,却华而不实;虽然动听,却不能保障权益和健康,使用价值大打折扣。立法机关等职能部门法律责任非常重大。媒体、社会形成舆论联动,社会观念已进行了及时跟进,“立法动作”不能明显迟滞于社会客观,不能坐视员工权益受到侵犯而视而不见,不能坐视“高温关怀”成为墙上画饼而不闻不问。

  应将“高温立法”工作提升日程。用人性化、细节化、小而美的法律条文为“高温关怀”设定操作性强的“法律直通车”,让假大空式的“高温作秀”无空可钻;用约束性、惩罚性条款对违规者处以有理有据有节的法制严处,使之闻之色变,闻风丧胆,不敢大意和儿戏;用温馨、务实的条款提升员工的法制意识,增加自我保护能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制精神的确立和及时到位,倡导培养一种“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文化认同和管理体制认同,使不履行“高温关怀者”成为一种羞耻行为和无德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营造“高温关怀”的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社会化和自然化。

  高温关怀是机遇,也是“烤”验,考验社会关怀是不是真的具有对劳动者的敬重感恩意识;考验政府职能部门和劳保监管部门是不是真的落实了对基层员工的人性观照和细节化关怀和“为员工服务”的公仆思想;还在考验管理者,是不是真的将员工精神幸福指数放到了重要位置。

  当全社会都能为“高温关怀”交上了“合格答卷”,“高温关怀”才能被高高举起后,又能重重落下,实质和内涵被充分挖掘,走向常态、理性和清凉状态。


作者: 耿银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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