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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炸药48斤换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2:1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汪次安 邓培权)采石场没有炸药面临停工,临时工冯某便私自向另一采石场的爆破员购买炸药24公斤。日前,买卖双方当事人被韶关乐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没有炸药的乐昌市长来镇鸡公山石场面临停工。1月12日上午,石场临时工冯某联系到某水泥厂石场爆破员康某,商量买卖炸药事宜。之后,康某利用

爆破员身份从水泥厂石场仓库领取一箱岩石膨化硝铵炸药(24公斤)、雷管、导火索等物,并将炸药藏匿好。

  次日清晨5时许,趁他人熟睡之机,康某以200元的价格将炸药卖给冯某。随后,两人将炸药分成两袋准备运走,途经水泥厂附近铁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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