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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宾馆住宿招来杀身祸 血案未破宾馆被判先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4: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四川网6月20日电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未成年女孩在宾馆住宿时被人杀死,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与其同宿该房的一男子有重大嫌疑,但至今该案未能侦破。在刑案未破的情况下,死者父亲向另一被告宾馆方提起民事诉讼。

  成都郫县法院近日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判令被告对原告因女儿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依法承担补充责任。据悉,这种突破“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判例在省内

极其罕见。

  2005年11月28日,17岁的罗静(化名)在郫县城区某宾馆住宿,第二天服务员在清理217房时,发现罗被人杀死于该宾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与罗同宿该房的一男子有重大嫌疑,然而由于宾馆方未登记与罗静同房居住人的身份证,使嫌疑人身份成谜,该案至今未能侦破。

  原告罗父称,罗静死时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被告却为其开房住宿。同时,由于被告未登记与罗静同房居住人的身份证,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在罗静被杀一事中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依据相关法规,他诉请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郫县某宾馆则辩称,原告之女罗静系他杀身亡,宾馆在罗被杀一事中无任何过错,依据侵权赔偿归责原则,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同时认为,罗被杀系刑事案件,原告应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者赔偿。而且该案至今未侦破,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现起诉无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郫县某宾馆在罗静随另一男子到宾馆住宿时,未对住宿人员逐一进行登记,对住宿人员身份、年龄等情况也未进行必要询问,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一定疏漏;对罗静在被告处被他杀一事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现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加害人未能确定,原告起诉被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郫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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