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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子女可以落户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4:16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着手解决公民事实收养问题,今后收养子女一律到民政部门申办

  本报讯(张敏)今后,厦门市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一律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不再按事实收养办理。昨日,我市发布《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7月1日到9月30日,将着手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

  《意见》规定,1999年4月1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1999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收养人原已生育子女,又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的,由收养人持村(居)委会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各区民政局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后,再提出收养申请。

  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证明。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院。收养人愿意抚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义务助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能力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区民政局、派出所、镇(街道)计生办共同负责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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