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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升迁酒”遭遇车祸身亡 八名“劝酒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4:19 新华网

  事件回放原告房良生、徐红仙之子——23岁的徐东波与马岗等八名被告均系江苏省无锡市新力啤酒公司员工。因马岗升任车间副主任,2005年2月19日晚,徐东波与其他七名被告受邀前往马岗家吃晚饭庆贺,席间一起喝了酒。晚饭后,徐东波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却不幸车辆失控坠入河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苏宜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徐东波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马岗等八名被告给予徐东波家属经济补偿1万元。

  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八名被告要对徐东波的死亡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为死亡赔偿金209640元、葬费9101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258741元,按10%计算为25874.1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0000元,应继续赔偿15874.1元。

  6月13日,江苏宜兴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徐东波父母说,儿子不胜酒力,平时在家从不饮酒。虽然当天他们不在现场,但可以推测当晚八名被告一定对儿子进行了劝酒,导致儿子饮酒过量,不然儿子骑摩托车不会有事。而且被告明知徐东波驾驶摩托车,却未劝阻醉酒的徐东波不要骑摩托车,所以被告应对儿子的死承担责任。

  回忆当晚情景,被告也很伤心,他们说小徐既是同事又是好友,那天他们并未对小徐劝酒,晚饭结束后,小徐未与他们打招呼就独自离开,因为小徐摩托车头盔仍然留在马岗家,他们就以为小徐只是去上厕所,对他的离开并不知情,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劝徐东波大量饮酒,导致其醉酒,且明知徐东波饮酒过度,却不闻不问。这些事实主张均无证据证明,无法认定。而徐东波血液理化检验也表明,事故发生时他并未达到醉酒状态,只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所以八名被告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事故发生后,八被告自愿补偿徐东波家属人民币10000元,体现了同事间的关怀,也对徐东波家属给予了心理安慰,在全社会应予提倡,法院予以确认。

  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点评: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与死者之间是否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是否实施了直接或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共同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不负有诸如对于彼此饮酒后的行为的约定或法定的保护义务。同时,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只有在证据表明被告在死者已不胜酒力时仍强行劝酒,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才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的徐东波,应当预见到喝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吴余 邹萃)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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