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省路有桥不走走水坝溺水亡两告村委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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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4:30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本报莒南讯(通讯员邹旭李霞)莒南一农妇贪图省路,有桥不走却要走拦水坝,导致溺水死亡。其夫崔立普以村委建坝不设安全防护措施为由,将村委告上法庭,要求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后,崔立普提起上诉。6月1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48岁的崔立普是莒南县大店镇街疃村农民。2004年5月28日10时左右,崔立普的 妻子李德英提着篮子去地里拔草,在路过本村村东南的小河拦水坝时,因坝面流水长出青苔失足落水,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3月14日,崔立普以村委建坝不设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李德英从坝上掉到水里淹死,给其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拦水坝是街疃村委的公用水利设施,不是为了方便通行的设施,李德英在该拦水坝上通行或从事其他行为,村委并没有过错,村委对李德英也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崔立普的诉讼请求。 崔立普不服,提起上诉。临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街疃村村委所有和管理的拦水坝是为方便取水和灌溉,并不是用于通行,对于该水坝,村委不负有保证行人通行的安全保证义务,且该拦水坝北面有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李德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横穿生有青苔、表面较滑的拦河坝,应能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却不加以注意,对于其不慎落水死亡的后果应自行负责任。据此,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