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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符,以哪个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5:00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我村的赵某早年丧夫,仅有一女儿(已出嫁至外乡)。1989年,年逾六旬的赵某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赵某由村委会负责生养死葬,其死后一幢砖瓦房归村委会所有。前不久,赵某因肝癌去世,丧事主要由村委会负责,但其女儿也参与了。后其女儿将那幢砖瓦房以8000元卖给了他人,理由是母亲死前留下遗嘱,房子归她继承。村委会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凭,对此提出异议。请问: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抵触时,应以哪个为准?

  李全发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这种协议的约定,只要扶养人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就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案中,村委会承担了赵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故享有接受遗赠、获得赵某遗产的权利。虽然赵某所立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但应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赵某的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其女儿无权出卖。

  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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