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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讯问律师可陪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8:34 南京晨报

  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从2006年3月开始,对于所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辩护人的案件,都适用辩护人在场权制度,律师也可以出现在讯问现场了。据悉,此项举措在南京检察机关尚属首次。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发挥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看到律师有啥交代啥

  付某因为民事纠纷,纠集一帮人将堂兄打伤。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公诉人在阅卷后发现,付某自始至终拒不认罪。

  讯问付某时,他的律师也在场。“打斗的现场人很多,他们看到的经过和你讲的经过为什么会不同?你讲的是事实吗?”公诉人问道。付某看了看辩护人,思索之后反问:“我堂兄打我,我们打他,不是两清了吗?”听完这句话,公诉人明白了付坚持不认罪的原因,是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认识上有错误。事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交换了意见,由律师对付某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法律教育,让付放下了负担,付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付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检察官讯问时,其律师在场,无形中减轻了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提高了办案的透明度。

  方便协商退赔前移了

  凭着假名、假身份证、假会计证,神通广大的叶某一路过关斩将,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出纳。其间,叶某利用给单位存款的机会携带公司11万多元人民币,潜逃到苏州炒股,后被抓获归案。检察官对叶某讯问时,请其辩护人到场,叶某对携款潜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涉及赃款退赔问题时,就流露出一副无可奈何的表情。

  然而叶某所在的公司一再请求司法机关追赃,理由是公司实体小,11万元亏空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损失。检察官和律师就被害方的诉求以及叶某的辩解和叶某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向叶的家属提供了法律帮助,促使叶某家属主动为叶退赔了赃款,以求得对叶某的从轻处罚。因为适用了辩护人的在场权制度,叶某职务侵占案的退赔工作也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这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又保护了被害方的财产权益。

  检察长点评:

  我院启动公诉环节辩护人在场权制度,是经过了全面的研讨论证的。可能有些侦查机关不免会担心,在侦讯过程中,让辩护人在场,很容易使辩护人洞悉侦查思路并得出反侦查策略,阻碍案件进展,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当前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具有相当的封闭性,刑讯逼供现象仍不能杜绝,在审查起诉阶段,赋予辩护人在场权,不仅会增强讯问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讯问的策略和技巧,避免逼供、诱供和指供,而且还能增加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信任感,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抵触情绪,这在我院近期的办案实践中已得到了很好的印证。因此,这一做法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又维护了法律权威。

  作者:钱军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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