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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人欺负岂可以恶制恶 父子自食恶果被判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8:3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李文胜)本报前段时间报道《小孩被人欺负了,千万不能以恶制恶》一文中的父子两人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昨天,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农某父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父子俩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5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南宁市兴宁区某中学的在校生小强(化名),在南宁市朝阳路某工地的住处内,将自己被马某等人殴打的情况告诉父亲农某,农某与老乡甘某商量后决定,由小强带甘某去找马某等人报复。随后,甘某联系黄某并叫其

帮忙一起去教训马某等人。12时许,甘某从其住处拿出一把弹簧刀交给黄某,他则带上1把菜刀和一根铁管,与黄某、小强一起前往东沟岭,农某则开摩托车前往。小强去到东沟岭休闲广场与父亲农某会合后,即带甘某、黄某寻找马某等人,农某则在外等候小强。14时许,小强看到步行经过东沟岭的黄某某和韦某时,认为黄某某和韦某是曾经殴打过自己的马某的同伙,便指认给甘某、黄某。

  甘某、黄某根据小强的指认殴打黄某某、韦某。甘某用菜刀砍了韦某背部两刀,之后持菜刀砍中黄某某头部一刀,黄某则持弹簧刀刺中黄某某左中腹部一刀。黄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2月22日,警方分别将黄某、甘某、农某抓获。同月23日,小强的母亲带公安人员到马山抓获农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某和小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是持凶器致受害者死亡的直接凶手;甘某联系黄某,提供作案工具、持刀砍受害者的头部;农某提起本案犯意,纠集甘某,三人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小强在农某、甘某的要求下,带黄某、甘某到现场指认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小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系在校生,案发后,小强的母亲带公安人员到马山抓获小强时,小强没有反抗,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昨日,同案的黄某和甘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编辑:王香菊作者:卢荻 李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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