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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案件再现湖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8:50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文明 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谁为其主张权利?救助站有无诉讼主体资格?6月16日,这起由救助站当原告的特殊维权案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继今年4月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当原告为死亡流浪汉索赔案后的又一桩同类案件。

  2005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行至107国道

湖南省临湘市境内1419KM路段时,将路中站立的一名25岁左右的流浪男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罗某应负主要事故责任。鉴于交警大队在当地媒体打出认尸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尸体,临湘市救助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救助站将代流浪汉的亲属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其亲属仍然没有出现,这笔钱将依法上缴国库。

  庭审中,救助站认为,在受害人死亡,没有亲属帮其维权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公共权力的救济才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才不会造成“撞了白撞”的现象。

  被告代理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原告作为救助机构,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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