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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门禁”侵犯老师个人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9:21 南方日报

  “指纹门禁”侵犯老师个人隐私?

  校方:纯粹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

  专家:建议校方与老师签订有关协议

  本报讯(记者/谢苗枫实习生/叶明华)日前,广州市东山区某中学要求在校老师印下“电脑指纹”引起了校内部分老师不满,有的甚至认为校方无权“索取”指纹,侵犯个人隐私。对此,有关专家认为目前还没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指纹等个人隐私,但校方有责任对老师作出合理解释及做好隐私保护工作。

  据了解,该校近日落成了一教师用多功能室,室内主要有高端的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以及部分书籍、档案、文件,以方便老师们准备教案、业务交流以及个人进修等。“由于里面的设备、仪器价格都比较高昂,同时全校有300多名教师,为避免配备300多条钥匙所造成的不便及容易外流,学校才对该多功能室采取较高科技的指纹门禁技术。”学校有关人士解释,“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安全。”

  尽管出发点良好,但学校此举究竟有无触犯法律条例,是否如对此不满的老师所说“侵犯个人隐私”呢?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的朱铮哲律师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指纹等个人隐私。“对什么样的单位或部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提取指纹,提取后的保留时间和保密等问题都还没有一个严格的规范。”朱铮哲说,学校出于安全的考虑要求提取老师的指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提取以后,还会涉及到一个保留时间和保密的问题。

  “老师离开学校的时候是否会销掉指纹记录;在保留期间,出现指纹泄漏导致老师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学校要和老师进行协商,签署相关的协议。”朱铮哲说,一来可以明确双方在信息保密上的权利义务,二来可以明确征得老师对指纹采集和运用的同意。此外,学校还应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老师的指纹信息不外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一教授也提醒,在法律没有对采集指纹作出具体规定前,指纹门禁作为一种管理方法和手段,作为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一种规章制度,至少不应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如果仅仅从管理的目的出发,对个人或员工的指纹严格保密,采取了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并且采集时征得了个人的同意,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否则,就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该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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