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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认罚不治污”背后的法律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0:12 中国新闻网

  广东东莞一家号称“中国漂染工业第一名”的企业多年来一直瞒报排污量,每天偷排废水2万多吨,排污许可证过期两年,其宁可认罚也不治污。而当地这样的企业有很多(6月19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很多企业之所以“宁认罚不治污”,原因十分简单,那就是认罚比治污合算。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不管超排偷排量有多少,企

业受到的经济罚款不能超过10万元。即使企业有多个违法行为,“数罪并罚”后罚款也不会超过50万元。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相差如此悬殊,难怪许多企业宁愿认罚也不愿治污。

  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执法中普遍存在“两高一低”现象,即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环保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也是环境保护法规成为“豆腐法”、环境违法有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违法成本过低,一方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使企业不惧怕违法。同时,执法成本相对过高,也容易损伤执法机关的执法积极性。更为突出的问题则是,与严重污染后果不成比例的处罚,既起不到应有的法律威慑作用,更不足以弥补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治理费用,达不到恢复性执法的目的。

  看来,环保执法要硬起来,在不断完善环保立法的同时,当务之急就是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埋不起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应设定最高罚款限额,应采取比例罚款制,并加大刑罚处罚力度,运用最严厉手段制裁环境污染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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