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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星法官跑官要官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0:19 四川新闻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吉凯,在众人眼里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干部”。他外语很好,工作能力强,曾主审过“三湘女巨贪”蒋艳萍等大要案,被誉为湖南省法院系统的“明星法官”。就是这么一名被人们广泛看好的青年法官,私底下却热衷于“跑官”,屡次向上级大肆行贿,最终因“跑官”戏剧性地站到了被告席上。近日,唐吉凯被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很多人眼里,唐吉凯案不过是为屡见不鲜的司法腐败又增添了一个新的例证。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想想看,连司法都腐败了,公平和正义还能借由何种管道降临到普通公众的身边。

  学界对司法腐败曾有过不算激烈的争议。梁慧星先生就曾将司法腐败列为中国法治的“三害”之一,并称,若“三害”不除,则“人民遇有纷争将不再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必将转而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其后果何堪设想!”然而苏力先生则认为司法腐败在实际中似乎与我们的直觉(司法腐败在加剧)并不相符。苏力并指出,司法腐败“这个概念不应当滥用,不应把什么问题都归到其麾下,也不应一说司法腐败或不公,就普遍地指责法官或基层法官或没进过法学院的法官”。

  的确,没有证据显示司法腐败与法官“没进过法学院”有某种直接的关联,唐吉凯不仅进过知名的法学院校,还到过欧洲和美国受训,他出事时博士正在读。唐的职业能力备受赞赏,这位“学者型法官”不仅案子审得好,文章也写得颇有深度,他在长沙市中院所主导的一场力图破解法院“执行难”的改革,被称为“长沙模式”,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来此取经,并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明星法官”,有能力、有资历、有潜力、有学历,为什么在“升迁”的紧要关头,却依然要靠金钱和关系去“跑官”?

  从唐吉凯的个案出发,与其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倒不如说“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更为直接和贴切。事实上,在“吏治腐败”之下,何须区分“行政腐败”或“司法腐败”,因为它们总是纠缠在一起而无法分割。

  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出发,也许我们所要强调的本应是“司法的腐败”,而并非“司法官的腐败”。不从司法这一职业特质出发,就无助于分析司法腐败的特征及司法腐败有别于其他腐败的危害。显然,我们并不能说一个法院院长走私汽车就比一个市长走私汽车更可恶,同样,我们也不能说一个检察官挪用公款就比一个国企老总挪用公款更具犯罪的示范效应。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司法机关视同为行政部门并给予同等的管理,司法机关内部也有着深重的泛行政化印迹,司法官与司法行政官并未严格区分而是被交叉或混合使用。这相应造成了司法官的腐败和发生在司法机关中的腐败有相当一部分实则应属行政权的腐败。

  这种笔者称之为“伪司法腐败”的个案,不仅仅发生在唐吉凯的跑官买官上,我们可以信手拈来更多的例证,如云南某法院有禁不止乱发奖金、沿海某法院违纪违法走私汽车、“三盲”院长的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等。这些明显表现出行政腐败特征的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司法活动并无干系。将诸如此类的个案归入到司法腐败的行列也许更符合人们的直觉,但大范围和长时间的误读却在事实上夸大了“司法腐败”的范围。

  在笔者看来,“司法腐败”的根源正是“权力的腐败”。当法院院长在事实上仍然被作为一个“行政官员”而非一位“司法官员”来看待时,“权力腐败”必集中表现为“吏治的腐败”。在司法高度行政化的趋势下,对多数法官而言,在专业资格上的逐级晋升并非其追求。反倒是更能体现出“大官”身份的院长成了法官们一生所孜孜以求的目标。法院院长在实质上更像一个行政职务,而非司法职务。即使我们以各地基层法院的院长为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检索,也绝少看到他们参与审判的消息,而更多的是“会见、讲话、考察、视察、调研”等等行政事务。

  这些不审案的法官为什么就成了众多法官们一生奋斗的目标,难道他们愿意将自己的抱负寄托于此?当然不是,院长除了这些活动之外,更重要的是手握本院的财政、人事及业务管理大权。在法院这样一个本应格外强调法官个体独立的国家机构内,我们的现实生态恰恰是“一把手说了算”。

  那么,又是谁有权决定一级审判机关中“谁说了算”,自然是上级法院“说了算”的一把手。因此,唐吉凯才费尽心力去接近湖南省高级法院的原院长吴振汉,并有了以金钱开道的“跑官”行为。“说了算”成为众多法官们争相竞逐的东西,这才是“唐吉凯案”的实质,这也是司法的悲哀所在。

  在司法走向现代化的初始阶段,司法腐败现象也许难以避免,但司法腐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腐败不能被遏制;司法官员腐败了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为腐败而成为司法官员。众多的个案提醒我们,“吏治腐败”是比“司法腐败”更可怕的“腐败”,作为源头的“吏治腐败”不予优先解决,司法行政化的病灶不予革绝,“司法腐败”的遏制就只能是缘木求鱼。(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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