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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替车祸死亡流浪汉打官司 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0:46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6月21日电(何淼玲、李超军)身份不明的流浪汉因车祸身亡,谁为其主张权利?救助站有无诉讼主体资格?6月16日,这起由救助站当原告的特殊维权案在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湖南日报》报道,去年11月12日凌晨,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车行至107国道湖南省临湘市境内1419公里路段时,将位于道路中央的一名25岁左右的

流浪男子撞倒。流浪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罗某应负主要事故责任。鉴于交警大队在当地媒体打出认尸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尸体,临湘市救助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救助站将代流浪汉的亲属予以保管,如果5年内其亲属仍然没有出现,这笔钱将依法上缴国库。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救助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个问题上。临湘市救助站认为,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在无法找到流浪人员亲属的情况下,他们理应维护流浪人员的权益,有权替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救助站举证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在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救助站认为,在受害人死亡,没有亲属帮其维权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公共权力的救济才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才不会造成“撞了白撞”的现象。

  被告代理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原告作为救助机构,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起由救助机构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在国内尚属罕见。法庭将择日对本案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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