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儿子在网吧惨遭不幸父母提起诉讼索赔4.4万元的同时一一要求网吧公开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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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1:17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 瓮安县3名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时与一高中生发生矛盾后将该学生杀害,昨日,被害高中生父母将该网吧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该网吧赔偿44470.9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钱。 被害学生父母江绍平和丁六玉诉称,2005年国庆期间,其子江某与同为未成年人的周某在该县城网吧内上网引发矛盾。2005年11月26日23时许,两人再次在该网吧相遇,周某 和另两名同学潘某、周某某持刀将江某砍倒在地并伤害致死。江、丁夫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6年4月2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由其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总计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江、丁夫妇认为,网吧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强制性规定,违规让他们进入该网吧上网,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该网吧除赔偿经济损失44470.90元外,还要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网吧上网并发生恶果的行为向社会及家长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6月20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了此案。作者:石晓军 文隽永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