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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外省的驾驶员 今起要去交警部门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1:2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今天发出通知,在甬从事机动车驾驶的持有外省核发的驾驶证的驾驶人必须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制度即日开始实施。7月1日以后,凡参加登记备案的驾驶人,在甬驾驶机动车期间,将可享受包括“自愿接受教育获取减分”等多项便利。而对于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对外省的驾驶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交警支队称,实施这一登记备案制度是为了及时掌握在甬的外省驾驶人的有关信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今后在招用职业驾驶员时都必须注意,招用了持有非本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就应当在招用之日起5日内(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报所在地交警部门备案;目前已经招用外省驾驶人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即日起在30日内报所在地交警部门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招用单位或个人到所在地交警大队,提交招用的外省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暂住证原件(随附复印件)和驾驶人的2张一寸免冠彩照。今后,外省驾驶人应随身携带《外省驾驶人备案登记卡》。

  招用单位今后对已登记备案的外省驾驶人解聘,还应当自解聘之日起5日内到交警大队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招用单位解聘外省驾驶人前,应当对该人驾驶的车辆进行审核,发现有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责令该驾驶人履行相应责任,或由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处理完毕;招用单位向交警大队提交解聘合同后,填写《外省驾驶人备案解除登记表》,交警大队收回《外省驾驶人备案登记卡》,并在甬外省驾驶人管理系统中输入备案解除信息;有关已登记的外省驾驶人资料信息,自注销后原则上再保存两年,并实行全市联网。

  (屠传宏 王营定 宋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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